土地征收篇
一、什么情形下可以征收农民集体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二、土地征收审批权限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永久基本农田;
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征收土地需要哪些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主要有八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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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预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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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预公告发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了解和掌握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确定风险点,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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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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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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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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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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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对个别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法定程序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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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是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征收。
四、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我区目前征地补偿标准按照2020年6月17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文件标准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实践中,政府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补偿主体和比例如何确定?
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后,省级人民政府会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参照当地近年征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实际支付比例,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实施时间、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措施等。
六、土地征收中抢栽抢建如何认定,是否给予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两项工作。其中,征收土地预公告是征收土地程序启动之时作出的公告,是土地征收前期工作中的第一项工作,其目的是告知征收范围、征收目的等基本信息,征求农民集体及成员的意见。
征收土地预公告是计算土地征收补偿的重要时间节点。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种植养殖的,均属于抢栽抢建,比较常见的有新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粮、种树、种草、种林或者种其他经济作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七、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应当如何履行?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如何应用?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对拟征收土地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调查,进行科学预测、分析和评估,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评估的目的是有效规避、预防和控制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需要强调的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法必须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是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风险可控方可申请审批和实施土地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八、什么是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编制主体及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定义: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主体:
2020年1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然资规〔2020〕5号),对成片开发的程序和具体要求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该试行标准,成片开发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包括的内容:
一是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二是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三是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四是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五是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同时方案应当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情形:
一是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二是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的;三是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四是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九、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实施年限为几年?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内自然资函〔2022〕305号)明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十、不符合土地征收条件的项目,如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情形的项目,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在自治区政府确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旗县范围内,按照统一部署,可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方式解决用地;也可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保障用地合理需求。
十一、什么是乡(镇)村建设用地?
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在乡(镇)村范围内进行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宅基地、经营性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
宅基地主要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集体成员,满足其居住需求用于建设的土地。宅基地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十二、哪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应当遵循什么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进一步将“经依法登记”明确为“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要遵循以下程序:一是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二是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三是土地所有权人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将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四是土地所有权人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五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六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三、产业发展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以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主要是指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由市县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二是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式共同举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在农村兴办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的,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