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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妻子改嫁多年回原夫家要回征地补偿款

2017年05月21日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近日,黎平县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庭审结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原告王某美改嫁后,以自己并未在新的居住地取得新的承包地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余某华、余某英、杨某荣、余某美、余某兰退回征地补偿款、就业扶助资金共计人民币65367.6元。该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获得支持。

  1981年联产承包到户时,原告王某美系黎平县中潮镇某村十一组村民,当时家庭成员有丈夫余某文、原告本人及公公余某顺,分得承包田块面积共计3.65亩。1987年原告女儿余某青出生,1988年原告公公余某顺逝世,1993年原告丈夫余某文病逝。在丈夫病逝的次年原告王某美带幼女余某青改嫁到中潮镇某村三组,原告出嫁到该村后没有分到新的田、地,原夫家责任田全部交由余某文的妹妹余某英家耕种。2012年,该镇因建设工业园区需要将其原夫家部分承包责任田(政府征收丈量面积1.786亩)进行征收,政府补偿土地补偿款、就业扶助金共计65367.6元,该费用在未取得原告同意,被余某华、余某英、杨某荣、余某美、余某兰私自领取。事后,原告多次登门要回各自领取款项,均被被告恶语相向,拒绝退还款项而引发纠纷。该案后经县国土局、中潮镇人民政府和村支两委等部门多次组织调解,均无法达成协议。为此,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退回领取款项。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当时原告因经济困难,没有钱埋葬自己的“丈夫”,后求于被告出钱、物埋葬余某文,被告兄妹碍于情面和风俗,便答应了被告的请求,原告当时承诺将全部责任田送给被告几人耕种作为条件,故,被告领取补偿款是合法有据的,征地款不应当返还……”。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的规定,王某美丈夫余改嫁到中潮镇某村三组,但并未在该村三组取得新的承包地,故在承包期限内,原在某村十一组承包经营所得的承包田,发包方中潮镇某村不得以王某美改嫁之名收回原承包地。故该承包地被政府征收所得的征地补偿款和就业扶助资金,原告王某美仍然应当享有。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一定的期限内退回原告土地补偿款、就业扶助资金共计65367.6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林世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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