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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别人地里挖坑造成无法耕种 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11月25日 来源:山西法制报

  本报讯(记者赵晓燕)太原市小店区村民屈某在同村村民杨某的承包地里挖坑,造成杨某无法耕种。为此,杨某将屈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太原市小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屈某应赔偿杨某经济损失700元。

  杨某和屈某均为太原市小店区某村村民。1999年,杨某承包村里0.521亩耕地,承包期为1999年1月至2028年12月。承包期间,杨某与屈某双方互换过土地。2015年,双方又将各自承包的耕地换回,即杨某承包的那0.521亩耕地仍由杨某耕种。2016年3月,屈某在杨某承包的0.521亩耕地上挖坑,致使杨某无法耕种。经村民委员会及辖区司法所调解均未果,杨某将屈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依法承包村里的0.521亩耕地,为该地的土地承包方。被告在该耕地上挖坑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原告要求被告将耕地上挖的坑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挖坑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挖坑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且将挖的坑填平须付出一定的人力,考虑到原被告之间关系现状,由原告自行填平争议土坑为宜,鉴于此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元。

  法官点评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虽然原被告曾互换过地,但被告在耕地里挖坑时,原告已收回该耕地的经营权,显然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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