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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外出承包地交他人种 耕地经营权能否收回?

2016年10月19日 来源:最高法

  村民黎兵外出务工期间,将其承包的耕地交由别人耕种,如今返乡后能否要求收回其承包的耕地经营权?近日,谷城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原告黎兵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将其在南河镇某村1.14亩耕地交由村民吴某经营,1997年吴某及家人到县某厂工作,该土地流转至廖某处,一直由廖某女婿吴国及女儿耕种。2005年土地确权时,谷城县农经局于同年7月6日向告黎兵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该南河镇某村委会与原告黎兵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确认该1.14亩耕地由黎兵承包经营。但由于黎兵一直在外务工,仍由吴国夫妻二人耕种。2013年原告黎兵向被告要求收回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被告吴国认为该耕地从廖某处继承,经营权归其所有为由予以拒绝。为此,引起诉讼。

  谷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以土地承包合同是否生效为准。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本案中,被告吴国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不能证明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黎兵所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载明其享有讼争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取得了位于南河镇某村6组的1.14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提供了农业税完税证、水费收缴明白卡等证据,能够证明其自2005年起对讼争土地履行了相应义务。故原告黎兵要求被告吴国停止对该讼争耕地的耕种,停止侵害请求依法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广大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不发生继承法律关系。本案中,被告吴国辩称诉争耕地从其岳母处继承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吴国于当季农作物收获后十日内,停止对原告黎兵位于南河镇某村6组的1.1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并排除妨碍。

  来源: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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