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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2016年09月19日 来源:龙江检察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本集体将集体土地以户为单位承包给每个家庭,发包时以该户当时的人口数量计算土地面积。如果该户中的某一人去世,能否将其占有的土地面积由继承人承包经营,答案是不可以。

  李某乙系孙某和李某甲的女儿,由于李某乙在母亲孙某去世前照顾的体贴周到,孙某便立下遗嘱,将属于自己的承包地和房产归女儿继承。但李某甲专横霸道,不同意分割家产,李某乙便将自己的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属于母亲的房产和土地经营权。但法院只支持了房产继承的诉讼请求,没有支持继承土地经营权的诉讼请求。

  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有对林地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可继续承包的明确规定,但没有对耕地作出此类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2期(总第158期)公布了“李维祥诉李格梅继承权纠纷案”这一案例,详细解释了土地经营权为何不能继承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

  以家庭承包方式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要目的在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位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农地应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否则,对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权益造成损害,对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产生消极影响。”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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