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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发包土地3年后欲涨租金

2016年08月11日 来源:海南特区报

  □通讯员罗凤灵符嘉华

  记者陈栋

  本报讯东方市三家镇某村委会(以下称村委会)将土地发包给海南某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农业公司)经营3年后,村委会以情势变更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提高土地租金。近日,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2012年7月11日,村委会与农业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将村委会740亩土地发包给农业公司,期限30年,土地承包金为前十年50元/亩·年,第二个十年土地承包金为60元/亩·年,第三个十年为70元/亩·年。农业公司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土地承包金,然后进行开发经营。在签订合同前,2011年10月13日,《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该《意见》要求土地承包流转指导价比双方约定的价格高。

  2015年9月6日,村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调整土地承包金为80元/亩·年,以后每隔5年递增一次,每次递增10%。村委会欲调整土地承包金的诉讼请求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农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省二中院提起上诉。

  省二中院认为,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土地承包金时,东方市政府的《意见》已出台,村委会按50元/亩·年、每十年递增10元的土地租金标准与农业公司签订合同,表明村委会意识到签订合同时土地承包金市场价格早已发生了变化,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合同并经镇政府同意,该合同真实有效。时过3年,村委会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为由,诉讼请求变更合同,提高土地承包金。其诉讼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适用情势变更的原则,不予支持,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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