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6起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其中,邬某诉浙江省某县某街道办事处拆迁管理行政强制案涉及农民“一户多宅”的治理问题。
邬某是浙江省某县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1958年他购买了本村55平方米的两间木结构瓦房,并领取土地房屋所有证。1986年,他家获准在本村他处另建79平方米的三间平屋。因某县开展“三改一拆”专项行动,某村于2014年6月制作《“一户多宅”清理名单公示》,邬某前述所购房屋被列入清理范围,后被拆除。邬某可得清理补助款14457.60元,其一直未领。2018年8月,该村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注销邬某等农户被拆房屋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该局张贴公告称包括邬某在内的农户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已被某村委会拆除。街道办于2021年根据邬某的信访件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自认系涉案房屋拆除主体。2021年3月,邬某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街道办。
法院一审认为,公民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提起诉讼,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邬某于2021年起诉显已超期,裁定驳回其起诉。邬某上诉后,法院二审驳回上诉。后邬某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未获支持,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认为应以街道办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时间作为起诉期限起算点,认定起诉超期错误。
浙江省高院于2024年6月作出提审裁定。因邬某后建房屋由其子一家居住,邬某夫妇无固定住所,借住在村居养老院,通过法检积极联动,确定由街道办安排两人免费居住在村居养老院直至善终。同年8月16日,双方达成和解,邬某领取了清理补助款并申请撤诉,浙江省高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并撤销一二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