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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承包荒地造林 获征地补偿900万元

2017年10月27日 来源:农村土地网

  不少网友来电咨询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我在村里开了一片荒地,现在这块地要被国家征收,但是村委会却说这块地属于村集体,征地补偿款也属于村集体,不给我分配,我能够争取吗?

  今天,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就以一个实际案例,来为大家详细解读,村民承包荒地被征收是否可以分得征地补偿款。

  马生海、李海兰夫妇是青海省兴海县河卡镇羊曲村村民。1997年,因水利灌溉问题,村里的256.54亩土地的原承包人将土地撂荒,于是,马生海夫妇开始耕种这些撂荒的集体土地。

  2001年4月14日,马生海与羊曲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羊曲村委会承包给马生海耕地256.54亩,税收由马生海负担,年终决算交清,如交不清合同作废;马生海愿意负担本村贫困户学生的学费,每学期每人25元,全年五名学生贰佰伍拾元,承包期为柒拾年。”

  马生海夫妇承包该地期间,国家实施三江源政策,马生海夫妇承包经营的耕地纳入退耕还林项目,2003年12月11日,兴海县人民政府对马生海承包经营的256亩集体土地颁发林权证,林权证上载明:“林地所有权为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及所有权由马生海所有,坐落地为河卡镇羊曲村,面积256亩,林地使用期限为70年,主要树种为杨树。”

  此后,除已经确权发放了林权证的256.54亩土地,马生海夫妇又陆续耕种村集体土地194.44亩,共计450.98亩,夫妇俩在这些土地上种树、培育果园,开发耕地。

  2012年,因修建黄河水电工程羊曲水电站,国家征用了马生海夫妇耕种的450.98亩土地,包括水浇地23.18亩、老果园5亩、新果园8.87亩、办理林权证退耕还林地256.54亩、未办理林权证的林地141.59亩、灌木林地3亩、新开地12.8亩。补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共计1064.7894万元,其中,已经拥有林权证的256亩退耕还林土地共补偿800.4048万元。

  然而,面对巨额的征地补偿款,羊曲村村委会拒不承认马生海夫妇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认为马生海夫妇承包256.54亩耕地时,该耕地已包产到户承包给羊曲村民,上届村委会擅自做主,违法发包,程序违法,当属无效。

  村委会还认为,另外194.44亩被征地属羊曲村集体土地,与马生海夫妇之间没有承包关系,马生海夫妇在该土地上种植树木是侵权行为,违法行为。

  基于以上的认识,尽管其他村民被征收承包地均按照“1000元归村集体,其余补偿款归被征地村民个人”的方案分配,但是羊曲村村委会却只愿意分配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05万元给马生海夫妇。

  400多亩土地被征收,补偿款仅105万元,这么多年在数百亩土地上的辛勤投入竟然被村委会指认为非法,马生海夫妇合法权益受到极大侵害。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夫妇俩委托律师将羊曲村村委会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马生海夫妇对256.54亩土地拥有承包经营权,却没有支持马生海夫妇对另外194.4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同时,一审法院将256.54亩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款的大部分判给了村集体,将194.44亩被征收土地的全部土地补偿款判给了村集体。判给马生海夫妇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仅有483万多元。

  一审法院的判决虽然部分支持了马生海夫妇的诉讼请求,但是与马生海夫妇的心理预期差距太大,于是,马生海夫妇上诉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分配900万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认为,兴海县人民政府对马生海夫妇承包经营的256.54亩集体土地确权并颁发了《林权证》,证实马生海是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羊曲村委会虽认为该宗土地属集体所有,但在马生海夫妇耕种的十几年间并未对此提出异议,亦未对《林权证》进行撤销,故马生海夫妇系256.54亩土地的实际合法承包经营权人。

  青海高院还认为,对于256.54亩以外的194.44亩土地,系马生海夫妇陆续进行开拓种植,形成事实上的承包关系,羊曲村委会对马生海夫妇实际进行种植的事实不持异议,仅抗辩称其二人对上述土地形成侵权,因在马生海、李海兰辛勤耕种的十几年间,村委会及村民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其耕种行为的认可。因此,马生海夫妇系194.44亩土地的实际承包经营权人。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相关规定,结合羊曲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青海高院计算马生海夫妇应获征地补偿款973万多元,但是由于马生海夫妇在二审的诉讼请求中主张900万元,法院给予了支持。

  至此,一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而引起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圆满落下帷幕。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认为,本案焦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马生海夫妇对共计450.98亩土地是否拥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二是征地补偿款应按照什么规则来进行分配。本案中,二审法院不但审理确认了马生海夫妇对450.98亩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而且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规则上,也没有和稀泥,体现了公平、合理的裁判精神。

  可能一些网友认为,450多亩地,获得900万的补偿并不算高,但是,本案中不应忽略的是,马生海夫妇耕种的450多亩土地基本为林地或开荒地,其补偿标准本身就低于耕地,而且被征收土地在青海省,属于土地产值较低的地区。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被征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因此,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一般有三种分配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平均分配给全体村民;

  二、土地补偿费村集体提留一部分,其余部分分配给被征地农民个人;

  三、全部分配给被征地农民个人。

  本案中,羊曲村村委会制定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是:被征收土地补偿费中1000元归村集体,其余部分归被征地农民个人,是我们上边所说的第二种分配方式。(作者: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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