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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土地流转须书面备案 各市县要定期发布指导价

2017年06月22日 来源: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制度创新完善土地流转方式

  我省土地流转须书面备案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意见》求,全省各市县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制度,创新完善土地流转方式。土地流转须向发包方、村委会和乡镇政府书面备案。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制度

  《意见》指出,扎实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及时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对于已经实行土地股份合作、规模经营或者土地很少且地界不清的村组,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要处理好大稳定和小调整的关系,不得改变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得非法收回农民承包地,更不能推倒重来、打乱重分。省国土资源厅要协调解决各市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遗留问题,重点解决跨市县争议地确权问题。各市县要成立专门的组织对权属不清的争议地进行调处确权,科学核定农地面积数据,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

  各市县要定期发布土地流转分类指导价

  《意见》指出,创新完善土地流转方式。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土地信托、联耕联种、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多种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完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土地流转方式,引导土地经营权在公开市场有序流转。土地流转须向发包方、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备案,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土地流转扶持政策。

  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立省市(县)乡(镇)村四级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平台),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价格指导、政策咨询、合同签订、交易鉴证等服务。各市县要加强流转合同管理,引导流转双方使用省级合同示范文本,定期发布本地区土地流转分类指导价。从事土地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的组织应当向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中介组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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