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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老沟矿死亡瞒报事实真相

2010年05月21日 来源:民生周刊

  核心提示:同煤集团旗下四老沟煤矿,系上市公司大同煤业优质资产,该煤矿于2010年3月9日发生一起生产线上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矿方隐瞒未报。接到举报后,本报记者立即赶赴山西大同就此展开系列调查。调查过程中,记者以不同身份、不同名义、不同理由,甚至乔装打扮,突破矿方强有力的消息封锁,从外围层层深入,获得强有力的调查证据。之后,就瞒报事实与矿方求证时,矿方对此事故的漠然,昭示出这样一个道理:治理死亡瞒报,国企任重道远!

  四老沟矿死亡瞒报事实真相

  3月20日,本报记者接到举报电话,称山西同煤集团旗下四老沟煤矿于3月9日发生一起生产线上矿工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矿方隐瞒未报。

  3月24日,本报记者在山西大同与举报人会面。举报人向记者透露:3月9日晚,同煤集团四老沟矿综采队一位矿工在井下生产线上发生事故,当场死亡,事发后,矿方将尸体转移,“目前”矿方正在与死者亲属进行“私了”谈判。当记者问及死难矿工名字时,举报人透露:姓“靳”或者姓“靖”,他也不大清楚。此外,举报人还向记者提出几条如何调查此事件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根据举报人透露的相关信息,结合其给出的调查建议,本报记者先后数次赶赴山西大同,走访企业社区,甚至田间地头,层层深入,突破矿方消息封锁,,遍访能力范围内能够触及到的各个环节,先后以不同身份、不同理由、不同名义,从死者生前所住的向阳东小区到死后矿方就私了谈判转移至死者父母亲所在的恒安新区泰乐里F区……

  调查过程以暗访为主,暗访对象包括普通矿工,死者工友,社区居民,死者老家浑源县东辛庄村村民,记者甚至到按照当地习俗与死者进行“阴配”的“女鬼”生前所在地进行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

  本次暗访调查证据:图片素材132张、录音素材130分钟、录像资料近80分钟、影视同期声150余分钟。通过对全部素材的整理,最终使得事实真相浮出水面——

  2010年3月9日夜班期间,同煤集团四老沟矿职工靖慧廷在井下生产线上因生产安全事故当场死亡。死者尸体比较完整,太阳穴处被明显重创,前额正中至鼻唇际皮肤撕裂,后经缝合勉强维系完整面貌,腰间被“撞了个洞”,一条腿明显断掉。

  靖慧廷,现年29岁,家住四老沟矿附近向阳东小区12号楼自东向西二单元二楼,老家系山西省浑源县永安镇东辛庄村人,其父为“靖四成”(音)长子,同龄人称名叫“建军”,现住同煤集团恒安新区泰乐里F区33号楼3单元4号,系同煤集团十二矿劳动服务公司职工,膝下一子一女。死者妻子姓荆,长死者一岁,老家山西朔州人。东辛庄村民不清楚靖慧廷这个名字,但知道死者系“靖四成(音)的孙子”。靖慧廷系2003年7月成婚,结婚7年未育一子,因长时间治疗身体疾病,手头并不宽裕,仅2009年一年,在北京看病费用将近三万元,值妻子怀胎三个月之计,靖慧廷便因该起井下事故死亡。

  靖慧廷生产线上死亡事故发生后,四老沟矿矿方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上报,却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将遇难矿工尸体转移至同煤集团二医院太平间,后将死者妻子转移至死者父母所在的恒安新区泰乐里F区33号楼3单元4号,随即,矿方与死者亲属展开马拉松式的“私了”谈判。

  谈判过程进行得比较艰难:最初,矿方每天到死者亲属处进行谈判;中期,矿方人员隔两三天赴谈一次;后期,隔四五天谈一次,谈判耗时近月余,直至死者亲属意志消磨殆尽,最终达成私了“交易”:就死难矿工总计赔偿37万元人民币。其中,被矿方扣掉因谈判期间所产生的各种伙食费用4000元,死者在其老家坟地进行砖砌墓所产生费用由矿方承担,死者进行“阴配”所付出的47000元费用均由死难矿工亲属自己解决,与矿方无关。

  按照当地习俗,死者进行了“阴配”,“阴配”对象系内蒙人,暂住大同市马军营,25岁,因癌早亡,遂经当地“二宅”先生(即风水先生)中介,与死难矿工靖慧廷进行“阴配”。

  据知情人介绍:2010年4月12日,即入葬当天,“阴配”现场举行了简短的“典礼”仪式,两位死者的生前图片经电脑合成被加工成一幅“夫妻照”,被“二宅”先生的送葬队伍进行了一番简单的锣鼓、爆竹“庆贺”后,两具木棺一并下葬。

  一起一个人的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在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细则解释中属于一般事故。

  一起一般事故,矿方为何隐瞒不报?

  长时间以来,民营小煤矿大肆就生产安全死亡事故隐瞒不报,成为中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颗毒瘤。那么,作为一家国有大矿,同煤集团四老沟矿为何也会隐瞒不报?带着这个疑问,记者准备向四老沟矿的矿领导层进行求证……

  办公室主任郝永胜:从“没有”到“不清楚”

  5月5日上午,记者一行来到四老沟煤矿办公楼矿长办公室,见到了四老沟矿负责人李成生,记者向李矿长表明身份后,还没来得及说明来意,就被李矿长告知“有什么事让我们主任接待你们吧,我一会儿有事。”

  矿办主任办公室就在矿长办公室隔壁,转门即到。

  矿办公室里,见到了矿办主任郝永胜。简单的寒暄过后,记者表明来意:“我们想了解一下3月9号靖慧廷那个事故。”

  郝主任(以下简称郝):“我们不太清楚。”

  记者:“咱们矿上3月9号肯定没有安全生产的事故?”

  郝:“没有!”

  记者:“这个可以肯定?”

  郝:“嗯!”

  记者发现提问式采访面临尴尬,开始向郝永胜主任了解矿上的简单情况,从郝主任口中得知:四老沟矿归同煤集团,1951年建矿,现年产150万吨。

  记者:“现在四老沟矿是不是上市公司大同煤业的一部分?”

  郝:“这个,应该是吧!”

  记者:“是属于大同煤业的子公司呢?还是什么关系?”

  郝:“这个我就不太清楚了,反正归同煤!”

  记者:“四老沟矿跟大同煤业是什么关系?”

  郝:“应该是……也是归同煤!”

  记者:“说到根上,都是归同煤,但是四老沟矿跟大同煤业是什么关系,您也说不清楚,是吧?”

  郝:“这个我也不太清楚。”

  记者:“矿上有多少工人?”

  郝:“工人具体数我也说不上来。”

  记者:“关于矿上的基本情况能不能再介绍一些?”

  郝:“我知道的就这些了。”

  记者提问开始回归主题:“我们接到举报,称3月9号,矿上的靖慧廷在生产线上死亡,我们想了解一下这个事情。”

  郝主任不再说“没有”此事:“这个我就不太清楚了。”并且给出理由:“因为我也不是在生产单位的。”

  记者向郝主任询问安全方面的主管领导是哪位,郝主任答:“有主管矿长,有安监站站长。”

  记者:“麻烦您帮我们联系一下他们,我们想了解一下情况。”

  郝:“他们今天好像在局里边开会呢。”

  记者:“矿上出了这种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话,是不是矿上就会进行消息封锁,连您办公室主任也不会知道?”

  郝:“我不清楚,具体其他的人我就不知道。”

  记者表示要去主管领导处了解情况时,郝主任说:“都不在!”记者表示既然主管领导不在,打问一下他们的副手姓名时,郝主任这样说:“这个我就不能跟你具体详细说了!”

  记者:“为什么?”

  郝:“我不便详细回答你这个问题。”

  记者:“不便告诉我主管领导的名字?”

  郝:“不便回答。”

  记者:“安监站的负责人姓什么?”

  郝:“安监站的姓……什么……嗯……安监站……姓段……段什么我也不太清楚,你自己过去问吧。”

  至此,与郝主任握手告辞。

  之后,记者直奔四老沟矿安监站。

  安监站里的尴尬

  安监站里,记者赫然发现墙上安监站长的名字:王玉龙。

  为什么郝主任要说他姓段?难道矿上有人事变动而没来得及换牌子上的名字?这种变动是否与靖慧廷死亡瞒报事件有关?{Npage}

  记者向几位工作人员打问:“师傅们,我问一下,咱们安监站站长在不在?”

  工作人员很率真地回答:“下井了!”

  记者(以下简称记):“不是到同煤集团会去了?”

  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下井去了!”

  记:“他叫啥名?”

  工:“你们哪的?干啥的?”

  记:“报社的。”

  工作人员一下变了口气:“不清楚!”

  记:“你们也不知道他干啥去了?”

  工:“不知道!”

  记:“是不他一般都不在?”

  工:“在呢哇!比较忙!”

  记:“站长叫啥名?”

  工:“王玉龙。”

  再往下聊,谈及靖慧廷,工人们已经开始用“不清楚”“不知道”“你们去问矿上领导们去吧,我们受苦人不知道这些……”之类的话搪塞。

  记者苦思:什么样的力量使得如此憨厚朴实的工人们有如此巨大的变化?而这个变化的结点,就是当记者暴露身份之后。不过,从工人们口中总算得到一点确切答案:安监站长姓王,而非姓段!

  为什么郝永胜主任说安监站长姓段?记者百思不得其解,但确实无法解析个中缘由。唯一的推测是:至少在这个问题上,郝永胜主任在欺骗记者。

  走访社保科、派出所、同煤集团安监局

  根据之前掌握的相关信息:四老沟矿社保科方面是靖慧廷事故善后主要参与者之一。

  5月5日上午10点50左右,记者一行来到四老沟矿社保中心。

  社保中心张平汉主任已经不在其办公室。随后,记者又敲了多家办公室门,未果。记者询问工作室人员时,工作室人员解释:“可能领导有事早走一步,刚才还在。”

  记者只好先行离开,中午草草就餐后,决定:车上稍事休息,下午再去社保中心,顺便到当地派出所看看靖慧廷户口是否已经注销。

  下午14点40左右,记者再次来到四老沟矿社保中心,仍然没有敲开任何领导办公室的门,是午休?还是没来单位?或者开会去了?记者不得而知,无从考证!

  在与一位非领导级别的工作人员闲聊中得到一些信息,截取其中一段对话:

  记者:“咱们矿上3月9号那个死亡事故出事后,咋处理的?”

  工作人员:“哎呀,那个就不知道了,那个属于人家矿上处理的!”

  记者:“矿上一般像这种事咋处理呢?”

  工作人员:“那真不知道,那个以前都是矿上领导们人家们处理呢,咱们底下人不清楚这些。一般都是人家矿领导管安全的呀是管生产的人家们直接出面……”

  到达四老沟矿派出所时,不到下午15点。

  敲开一家副所长的办公室门,讲明来意后,该副所长耐心地讲述了销户的理论过程以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得知详情后,记者认为从派出所销户环节寻求突破的意义不是很大,随后离开,前往同煤集团安监局。

  在同煤集团安全管理监察局,记者同样遭遇了敲不开主要领导办公室门的尴尬。经打听,被告知“今天所有领导都在局办公楼开安全例会。”

  无意间与该局一位工作人员的闲聊中得知:同煤集团各矿“一到三月份没有死亡事故报告”!为得到更加权威的答复,同时向同煤安监局丁大同局长反映靖慧廷死亡瞒报真相,记者决定向工作人员了解丁局长的联系方式,但即使是和记者闲聊的工作人员,在得知记者身份后,也摆手表示不知丁局长联系方式。几经打问,记者无法从工作人员口中得知丁局长的联系方式。无奈,记者只好在调度室打问局领导的联系方式。

  记者(以下简称记):“麻烦您帮我查一个联系电话。”

  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找谁的?”

  记:“找丁大同局长。”

  工:“你哪的?”

  记:“报社的。”

  工:“哪家报社的?”

  记:“亚洲中心时报社的。”

  工:“我们这儿电话不能随便给人。”

  记:“给他办公室电话也行。”

  工:“不能给电话!任何电话不能给!”

  记:“这是谁规定的?”

  工:“这是人家上边规定的!只用于内部使用!”

  记:“我们是因为公事想知道的。”

  工:“知道。来的都是因为公事。”

  记:“那单位电话是公事用的呀。”

  工:“那你只能打查号台。”

  记:“比如说有人发现有的地方有安全隐患要向你反映,跟局长就联系不上,是吧?”

  工:“你可以到同煤集团嘛!”

  记:“安监局是不管这些的?”’

  工:“安监局管是听上边指示才管呢!”

  记:“上面不指示,下面不会管?“

  工:“管是管呢,问题现在是我们这儿现在做不了主,人家领导安排说外边任何单位来了不能给电话。”

  记:“丁局长这样安排的?”

  工:“噢!我们也确实为难,所以说我不能给你(领导电话)。”

  记:“理解你们的苦衷,谢谢。”

  二访四老沟再赴安监局

  5月6日一早,本报记者从大同市赶往四老沟矿,试图从劳资科劳资表上获得事发单位的求证突破,从而用事实推翻刘永胜主任口中众多的“不清楚”和“不知道”。

  科长外出。

  在等待科长归来的空当,记者就靖慧廷一事采访了副科长,副科长一如既往用“不清楚”拒绝透露,使得采访无任何突破性进展。

  终于等到劳资科长。表明来意后,科长显得很惊讶:“靖慧廷?哪个单位的?”后又表示“这个事三楼专门有接待的,你们去三楼吧”一推了事。

  接下来,记者敲遍包括生产矿长及安全矿长在内所有副矿长的办公室门,均无法敲开,是开会了?还是下井了?无从知晓。

  再次来到社保中心,得知张平汉主任“开会去了”。在未暴露身份的前提下,与一位在岗工作人员了解靖慧廷的事,这位工作人员透露:自己“听说井下死了个综一(综采一队)的年轻人”,因为自己“不是领导”,“具体咋处理的就不知道了”,并且表示“这很正常”。

  再次来到同煤集团安监局准备得到权威确认,同时向丁大同局长反映靖慧廷死亡瞒报事实时,又一次来访未遇。

  辗转获得丁大同局长的联系方式后,记者拨通了丁局长电话:

  记者(以下简称记):“您是大同同煤集团安监局的丁大同局长吗?”

  丁大同局长(以下简称丁):“是。”

  记:“我是亚洲中心时报社的记者,跟您咨询一个事。因为昨天下午去您单位,下面人说您去开会了,今天上午刚过去您不在,所以只能电话里简单跟您咨询一个事。”

  丁:“嗯嗯。”

  记:“今年3月9号,同煤集团四老沟矿发生了一起生产线上的死亡事故,他们这起事故上报了没有?”

  丁:“你这个事不是电话咨询的哇,你记者不懂这一套?!”

  记:“我到您单位没找着您啊。”

  丁:“你别到我单位找……你到宣传部去,(如果)宣传部让我接待你,我这儿就正规回答你!”

  记:“我们不需要接待,我们就是问一下(该起事故)是否上报就行了?”

  丁:“那为啥我要回答你呢?”

  记:“也就是说您不能回答,是吧?”

  丁:(直接挂断电话)……

  求证结束。

  疑问仍在:郝永胜主任真的不知此事?为何就安监站长的姓氏问题欺骗记者?靖慧廷生产线上死亡瞒报事故主要责任人最终能否被查处?系列相关责任人能否得到法律法规的严惩?同煤集团内部就死亡瞒报的相应政策能否落到实处?

  这不仅关系到同煤集团内部针对死亡瞒报的相关规定是否失效,更关系到:法律法规如何查处违法者!抑或:违法者如何“查处”法律法规!

  法盲违法谓之无知!知法者违法谓之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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