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是农业的芯片,良种培育来之不易,侵权手段却不断花样翻新。你可能想不到,一粒小小的种子里,竟也有着真与假的对决、正与邪的对峙。10月16日世界粮食日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众介绍了该院知识产权法庭过去一年来在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工作成效及相关典型案例。
统计显示:2019年1月至2024年12月,全国法院新收涉植物新品种权一审民事案件3100件,二审民事案件604件。其中,2024年新收一审民事案件887件,新收二审民事案件164件,分别是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前2017~2018年年均收案的5.5倍和4.6倍。对于涉种业侵权案件,人民法院果断亮剑,不断优化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通过提高判赔数额、降低维权成本,加大惩罚力度、减轻举证难度,延长保护链条、缩短审理周期,提炼裁判规则、扩大普法宣传等一系列举措,扎实推进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植物新品种被他人侵权销售,是否意味着其获得的品种权丧失新颖性?“卡利普索”系果子蔓属植物新品种,植物种类为凤梨,品种权人为爱某特公司。2021年2月5日,陈某芳以涉案品种权不具备新颖性为由,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卡利普索”品种权无效,主要理由为“在中国申请日以前,涉案品种在境外销售已超过四年,在中国境内销售已超过一年,已形成事实扩散,不具备新颖性”。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认为,涉案品种不因其他主体的侵权销售而丧失新颖性。陈某芳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被驳回诉讼请求。陈某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最高法经审理后认为,对于影响植物新品种权新颖性销售行为的判断,关键要看是否存在育种者自身或经其许可的销售行为,未经育种者许可的侵权销售行为不影响授权植物品种新颖性的认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进一步细化了植物新品种权新颖性的判定规则,有力维护了品种权人的权利。
“证明难”一直是品种权人维权的难点。在“钜宝紫水晶”蝴蝶兰品种侵权案中,“钜宝紫水晶”与“紫水晶”同为蝴蝶兰。钜某公司认为,创某公司销售的“紫水晶”蝴蝶兰花卉侵害了其对“钜宝紫水晶”植物新品种享有的独占实施权,遂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支持其请求,判决创某公司赔偿12万元。创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法认为,被诉侵权品种名称使用了授权品种名称中具有显著性的核心识别要素,授权品种DUS测试(对申请保护的植物新品种进行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记载的主要性状能够直接通过目测观察,且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的主要性状高度相似,被诉侵权人未能提交育种来源等反驳证据证明两者的特征特性不同,综合考虑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最终,以“名称相似”结合“主要性状比对”以及缺少反驳证据,作为认定同一性的推断依据,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独有偶,在一起涉“金如意”山楂的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某山楂研究所享有“金如意”山楂新品种的实施权。该研究所发现,李某在朋友圈宣传“黄山楂”种苗的内容,经公证取证,购买到被诉侵权种苗。检验报告显示,被诉侵权种苗与“金如意”为极近似或是相同品种。该研究所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支持其请求,判决李某赔偿15万元。李某不认可一审法院关于同一性的认定结论提出上诉,主张检验报告对照样品来源不明,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最高法审查了检验报告的对照样品来源,并查明李某曾从前述某山楂研究所经销商处购得“金如意”种苗用于繁殖销售,且李某在微信聊天以及朋友圈中均对“黄山楂”进行宣传,而“金如意”品种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果皮颜色呈黄色,在李某抗辩所提及的各种山楂品种中,仅阿尔泰山楂具有相同颜色,但性状比对的结果显示被诉侵权种苗的性状与“金如意”高度吻合,与阿尔泰山楂等其他品种存在显著差异。合议庭认为,现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被诉侵权种苗与“金如意”具有同一性的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无需再就该事实进行司法鉴定。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对于同一性的认定显著减轻了品种权人的举证负担,缩短了事实查明的周期,在保障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提高了审判效率。
除了“证明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也是长期困扰品种权人的维权难题。对此,知识产权法庭充分利用证据保全、基因分子检测、技术调查、专家辅助、专家咨询等手段,解决专业技术事实查明难题;积极适用举证妨碍、举证责任转移及事实推定规则,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有效减轻品种权人证明负担。在该庭2024年审结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品种权人胜诉率高达90%。
“法庭正在起草《人民法院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指引》,将进一步规范技术事实查明方式和审查标准,促进提高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准确性、规范性,保障案件公正高效审理。”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