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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蒙古马精神 通辽法院在行动|土地纠纷引矛盾 妥善化解促和谐

2022年12月20日 来源: 作者:农村土地网

奈曼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是同村村民,2011年9月原告将其5.6亩土地流转给被告,约定承包期限为13年,承包费总计4500元。签订合同后被告将承包费4500元交给了原告,原告将土地交由被告耕种。原告陈述上述土地现经村委会协调流转给他人耕种花生。原告以被告未征得其同意将土地转包他人并种植花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要求被告将上述5.6亩土地返还给原告。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签订案涉合同时未明确约定土地种植的作物种类,也未约定解除合同事由。原告主张签订合同时口头约定被告不能转包土地、案涉土地地力因种植花生损坏,但无证据予以证明。被告陈述其将案涉土地流转前未经原告书面同意。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案涉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被告均认可未约定案涉合同的解除事由,亦未明确约定案涉土地种植的作物种类,且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禁止被告流转土地。原告认为与被告有口头约定不允许被告进行再转包,但未提供证据加以佐证此事实。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土地转包给他人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情况发生,不足以导致解除合同的后果,而且被告已将全部承包费给付原告。故原告不具有合同解除权。原告陈述土地地力因种植花生损坏,但无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发包给被告的土地承包合同即将到期,被告承包土地后对土地进行投入,且上述土地现经村委会协调流转给他人耕种,解除合同不利于平衡双方利益。综上所述,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而引发纠纷的案例,由于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一旦化解不及时,极易造成矛盾激化,所以承办法官积极主动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双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双方当事人也充分协商、达成共识,最终使该起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来源 ┃ 奈曼旗人民法院

编辑 ┃ 肖阳

原标题:《弘扬蒙古马精神 通辽法院在行动|土地纠纷引矛盾 妥善化解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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