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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纠纷小课堂②丨租地合同到期 “鸠占鹊巢”迟迟不还为哪般?

2022年08月10日 来源:澎湃新闻

签了合同租赁了土地
没想到土地租赁到期了
也不归还甚至强行占用土地!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
出租人应该要怎么办呢?
快跟赣小法一起来看看!案情简介
刘某与A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甲地块20年,到期后如不继续出租,刘某应在30天内清除地上附着物并返还土地。租赁期内,刘某在该地块进行土方回填并建造简易屋舍用于居住及家庭养殖。2021年合同期满,A村催告刘某返还土地并清除地上建筑,但刘某主张A村应对其改良、回填土地费用以及无法搬离的资产损失给予经济补偿,且其应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故迟迟未归还土地。A村诉至本院,要求刘某归还土地并自行清除地上附着物。
审判结果
本院认为A村通过向刘某送达《告知书》,已告知其涉案土地不再另行出租,故不涉及优先承租权问题。刘某在租赁期间进行的土地改良、回填等投入系自身为租赁、使用土地而进行的必要投入,且双方亦未在《合同》中约定A村应当对刘某上述情形进行补偿,刘某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本院判决刘某应限期内归还土地并拆除地上建筑物。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在部分土地租赁、承包类案件中,往往存在老百姓基于对相关土地的改造、建设等投入,合同期满后迟迟不愿让出土地的情形。通常情况下,相关改造、建设均属于为使用土地而进行的必要投入,在长期的土地租赁中相关设施或改造已经实现其经营使用目的,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相关改造费用的承担主体,被告以此情形抗辩并不能得到有效支持。反之,迟迟不归还土地的行为已构成无权占有,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供稿/焦安庆
原标题:《土地承包纠纷小课堂②丨租地合同到期 “鸠占鹊巢”迟迟不还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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