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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种植的玉米被毁损,竟是因为之前的土地纠纷

2022年01月19日 来源:土地资源网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邻里间抬头不见低头见
但生活中因为种种原因争执不下
伤害了睦邻关系的情况却时有发生浦口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情介绍
原告江某山为浦口区村民,一家六口承包了村集体7.93亩土地,其中有2.07亩土地原登记在同组村民柳某天名下,后经重新分配于1998年登记在了原告名下。
2020年春,原告在上述2.36亩土地上收获完蔬菜后开始种植糯玉米,至6月下旬所种植糯玉米己基本成熟待收割上市售卖,但2020年7月1日,原告突然发现所种植糯玉米全部被人为毁损而死亡,原告遂报警,经查明系柳某天之子即被告柳某恶意喷打农药所致,其称因与原告存在土地争议,故做出上述行为。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柳某辩称
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也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对涉案土地并不享有权利,之前两级法院已经判决涉案土地归被告所有,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土地享有使用权;另,原告诉状所述不实,涉案土地不是原告在耕种,而是”老王”在耕种,在之前的案件中,原告的笔迹鉴定出来是他本人所写,自己就通知了老王,老王遂放弃了涉案土地。
其实
此前双方就因土地争议
产生过矛盾
1995
农村土地承包时,柳某天、柳某、江某山均承包了土地。
1996
建设乡编制了《建设乡一九九六年农业经济承包合同到户签字表》,载明:柳某天一户人口为4人,劳力为1人,承包水田1.39亩,承包旱田2.29亩;江某山一户人口为6人,劳力为3人,承包水田2.4亩,承包旱田2.34亩。
2007
柳某天与江某山签订《协议书》,载明:“就柳某天(甲方)转种给江某强(乙方)事宜达成以下协议:1、柳某天(甲方)将外江旱田2.14亩给予江某强(乙方)种庄稼至田亩土地征收前;2、如遇田地税收及补偿由乙方江某强负责及收取;不含征收补偿费用;3、另遇国家田地征收,则乙方无偿将田地还予甲方;4、国家征收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柳某天收取;乙方可向甲方取回土地庄稼成本费用(以实际投入为准);5、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报村或组会计备案,如有变更,双方协商解决,以文字形式生效。”
此后
双方因案涉土地的权属及征收补偿问题
产生纠纷并因此成讼2019年,被告柳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山、某社区居委会给付土地征用补偿款54280元。
当时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均未与社区居委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前述《协议书》系由江某山本人所签。法院遂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柳某等人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为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柳某天与原告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约定柳某天将案涉土地交由原告耕种至土地被征收之时,故无论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属于哪一方,原告依照《协议书》的约定均享有收取案涉土地上产出农作物的权利。
被告明知原告在案涉土地上耕种并将收获农作物,仍故意在案涉土地上喷洒农药,导致原告种植的玉米受损绝产,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其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玉米绝产导致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赔偿数额,结合案涉土地所属区域内玉米作物的平均亩产量和相关品种玉米的市场售价,本院酌定原告的损失为10100.8元。被告辩称案涉土地的实际耕种者另有他人,但并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一、被告柳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江某山损失10100.8元;
二、驳回原告江某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官说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邻里之间发生纠纷,首先应当想到的是心平气和的沟通协商,大家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把事情说清楚,双方相互退让一步,总会找到解决的办法的;如果双方无法自行协商,可以找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帮助调解,或者寻求相关部门调处。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切记:冲动是魔鬼,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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