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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南:违法用地十年缘何至今未被拆除

2021年11月08日 来源:今日晨报

近年来,国家对农村存在的违建行为愈加“零容忍”。事实上,2021年,违建新规中要求,农村违法建房必须拆除,然而,在山东沂南县铜井镇燕子湖村,村民占用本村土地建房却能在10年间未被拆除,令人感到不解。


2020年10月,沂南县铜井镇燕子湖村村民孔凡选再次向山东省自然资源部门举报,请求对本村村民孔某信违规占用本村320平米建住宅的行为进行处理。

事实上,早在2010年12月14日,沂南县国土资源局就对上述违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沂国土资罚字[2010]第1062号)。

《决定书》指出,孔某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及“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等的规定。并决定对孔某信作出,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将非法占用的320平方米土地退还村集体。

沂南县国土资源局责令被孔某信于2011年3月24日前执行完毕,但其于期满后既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无奈,沂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1)沂南行执字第146号行政裁定书

2011年4月15日,沂南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裁定书(2011)沂南行执字第146号,裁定: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责令被执行人孔某信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将非法占用的320平方米土地退还村集体。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然而,4年之后,2015年8月,沂南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在动态巡查时发现,孔某信又在本村村南占用集体土地2055平米建设厂房。同年9月25日,该局再次向孔某信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限期退还集体土地,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它实施及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6)鲁1321执1955号执行裁定书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国土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以及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但时至今日孔某信违法占地的行为仍然没能制止。近日,村民们在燕子湖村村南看到,3亩土地上,挂着“临沂双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牌子的厂房和住宅小楼依然显眼。

据了解,随着农村改革发展工作的开展,在当前农村土地使用过程中,却存在着非常多的问题,大量的土地资源遭到了闲置浪费,大量的土地资源遭到滥用,这些问题都严重阻碍了农村农业改革发展,而推动农村土地有序发展利用,将有助于推动农村农业改革顺利实施,目前国家也出台了《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就指出将会盘活农村闲置的土地资源,推动农村农业改革发展。除此之外,针对土地滥用等问题,国家也明确指出将会重点打击,违法占用土地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和污染破坏土地三类行为。(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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