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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卖做墓地!滕州东沙河俩村干部被起诉

2021年10月30日 来源:农村土地网

近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开侯某某、颜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起诉书。原东沙河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村会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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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滕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颜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0年前后,经被告人侯某某(时任滕州市东沙河镇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召集会议并提议出售墓地增加村集体收入,时任滕州市东沙河镇村党支部委员、村会计(2011年5月后又增任村民委员)的被告人颜某某及村民代表一致同意。

会议研究决定后,侯某某、颜某某开始向外出售墓地,由侯某某决定是否出售及出售的价格并与购买方签订协议,收受部分出售墓地所得钱款,颜某某按照侯某某的安排带领买受人实地查看地址,丈量面积,收受部分出售墓地所得钱款。

2009年至2017年期间,侯某某、颜某某出售墓地非法所得共计64.55万元,均由颜某某记入村集体账目用于村集体开支。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侯某某、颜某某出售墓地区域均系永久基本农田。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侯某某、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颜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侯某某、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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