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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设施农业违法用地

2009年11月20日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网

胡育林

    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出现了设施农业这一新地类,它属于农用地。据笔者调查,在这些视同为农用地的设施农业用地中,有的改变用途后破坏了耕作层,有的荒芜闲置。

  前几年,国家鼓励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许多经济合作社、养殖场、种植基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导致农业设施用地膨胀。有的建了临时建筑,有的种植了苗木等,占用了不少耕地。随着市场的波动,许多规模小、管理不善的设施农业项目用地被闲置、荒废。《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第七十四条规定了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办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笔者建议,一是制定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形成一套长效机制。二是由当地政府牵头,农业、国土、工商、司法等组成工作组,对辖区的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摸底,对确实废弃的依法拆除建筑物,恢复耕种条件;对继续使用的,签订延期使用合同,并收缴复垦保证金,加强监管。三是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承包方不履行恢复耕种义务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视为撂荒地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对破坏耕作层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以破坏耕地论处。四是把用地预审作为设施农业项目开发的前置条件,并要求签订复垦保证书和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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