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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应引起高度重视

2009年11月06日 来源:农村土地网

    农用地流转是土地延包30年之后农村出现的新生事物,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建立农地流转机制,引导、规范和推动农地流转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建立农地流转机制是一项复杂的带开创性的系统工程,单靠某项措施的推行或者虽有多项措施而分散零碎地实施也极难取得预期效果。因此,应当在全面落实土地延包30年的基础上,采取综合性的配套措施并同步实施,积极规范农地流转。

    当前农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操作管理不规范。(1)是流转程序不合法的情况普遍存在。按照新修定的《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跨村流转需经村委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但操作中并未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程序办理。这使外来承包人的投资安全和投资利益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必将反过来对农地流转的顺利进行造成严重损害。(2)是流转手续不完备。目前,农地流转双方大多是用君子协议的方式确立流转关系,少量书面协议条款不规范、不齐全、不具体的情况亦很普遍,这种状况极易引发承包经营权纠纷,而且一旦发生纠纷后往往难于处理,给农村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三是流转档案不健全。许多乡镇未建立健全农地承包管理档案。已经建档的,也普遍缺乏长期保存档案的条件和制度。

    二、思想认识不适应。在调查中接触的基层干部有部分同志对中央的土地延包30年的政策不理解,有抵触情绪。干部有畏难情绪,群众有随意处置承包权的倾向,时而出现随意调整或者收回承包经营权的情况。

    三、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由于尚未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出台,地方在全面开展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时,对引导和规范农地流转缺乏应有的约束力。

    四、经济环境不协调。近年来,由于农产品价格走低,农民的税费负担居高不下,加上生产条件差,农业生产成本过高,农业效益明显下滑,致使农民生产积极性受到挫伤,农民对土地缺乏应有的热情,农地流转原动力明显不足。目前,农地供给远远于农地需求,导致无偿或者倒贴流转大幅增加。

    规范农地流转的建议:

    一、健全法规制度体系。要研究制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转让条例》,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乡规民约。另外,政策规定农地流转需经发包方同意的目的,是为了使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者行使必要的土地管理权,但在实践中,又有可能出现因发包方管理权的滥用而损害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应当在农地流转制度设计中对发包方的审查权实施必要的监督。

    二、建立信息服务网络。鉴于农地供求信息在空间分布上极为分散,传递设施和手续相对落后,农地交易成本较高,这就极大地限制了竞争主体的数量,使农地资源配置效率难以提高。因此,必须建立某种中介组织解决信息传递问题,以提高农地流转机制的运作效果。可以考虑以乡镇为基础,以农地流转主管部门为依托,由政府出资自下而上建立全国性的农地流转信息服务网络。

    三、创设组织运作系统。一是要明确主管机关。二是发展农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包括农地托管中心、农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农地交易市场等。三是建立农地流转行政仲裁机构。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地流转机制的确立和运作,农地流转的规模和范围将越来越大,农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也将随之增多,而农业生产的分散性和季节性强的特点,要求农地流转纠纷能得到就地及时地处理。因此,在调处农地纠纷的过程中,除要充分发挥民事调解和司法仲裁的作用外,还应高度重视行政仲裁的主导作用。

    四、实施宏观调节措施。一是加大对传统农区财政扶持力度,支持这些地区进一步改善生产条件、降低生产成本和税费负担,重新焕起农民对土地的热情;二是对农地生产规模达到50亩以上的大户实施信贷扶持和减税政策,以充分发挥农业大户在农地流转中的示范引导作用;三是在司法和行政管理实践对农业大户的合法权益给予强有力的保护。(武陟国土局谢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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