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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遭侵害:嫁外村被强行收回

2016年06月11日 来源:京华时报

  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近日,密云法院召开涉农村妇女维权案件通报会。据统计,近三年来,该院受理涉妇女婚姻家庭、继承类纠纷4197件,涉及农村妇女的约占70%。密云法院副院长李金介绍,离婚纠纷案件数量在涉及妇女权益案件中居于首位。其中,因婚外情或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较多。

  李金介绍,农村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或者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一是嫁到外村的妇女,土地承包权被原居住地的农村组织强行收回。二是离婚或丧偶的妇女,户口被强行迁出,夫家所在地将土地收回,而娘家所在地也拒绝其承包土地。

  李金称,男女不平等的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在农村根深蒂固,在农村,“男娶女嫁”“从夫居”是一种传统思想,姑娘出嫁自然失去了婚前包括土地承包在内的许多权益。而且,农村的妇女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对法律的了解不多,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上述承包地中1.9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自己所有,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张某系以家庭名义承包的上述土地,其中高某应有承包地1.9亩。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与张某均系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合同中已经注明张某承包的涉案土地是以家庭名义承包的,高某享有其中1.9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

  离婚后索要承包土地女子诉求获法院支持

  高某与张某均系密云某村村民,高某原系张某儿媳。2001年,高某与张某之子张晓某登记结婚,2012年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2004年6月,张某与本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其中约定张某以家庭名义承包本村共计10.15亩土地,承包期限24年。承包合同中注明了高某家庭人口为6口。高某离婚后,曾向前夫家索要上述承包地经营权,但遭到拒绝。为此,高某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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