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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再婚女未分征地补偿款 法院依法判决帮其维权

2016年05月06日 来源:湘潭在线

  湘潭在线5月3日讯(湘潭晚报记者 李涛 通讯员 高喜朝)村民小组约定“再婚的(含带来的子女)一律不给予组上任何分配”,这样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五一前夕,湘潭县法院依法审结这样一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再婚母亲万某与其女儿小玉(化名)享有被告村组分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同等份额的权利。

  2008年10月,离异的万某带着女儿小玉嫁给湘潭县易俗河镇的谭某,母女户籍一同迁入谭某所在的村组。落户后,万某与小玉一直在该村组生活居住,万某还于2012年11月19日与谭某生育一女小芳(化名)。

  2014年,因被告组上农田即将被征收,部分农田停止耕种,湘潭县政府按每亩耕地补偿800元给被告组上,被告组上共获得补偿款100800元。2015年12月19日,组上制定了一个《分配协议》,协议内容第二条约定:对再婚的(包含带来的子女)一律不给予组上任何分配。该《协议》经该村组社员大会90%以上人员同意。万某与小玉因该协议没有分得补偿款,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万某与小玉的户籍在被告组上,且在被告组上居住生活,系被告组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应当享有与其他组民同等待遇。被告制订的《协议》第2条侵犯了原告万某作为被告组上组民的合法权利,该条款无效,万某与小玉应当获得2014年度政府给予被告补偿款中应得部分,遂判决对此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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