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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不能拿征地补偿款?三姐妹35万元被兄弟独吞

2015年11月12日 来源:南宁晚报

  因是外嫁女三姐妹35万元被亲兄弟独吞

  前两年,良庆区玉洞街道那平村的土地陆续被征收,当黄某娟三姐妹向哥哥黄某宁索要征地款时却被告知,由于她们是外嫁女,所以赔偿款没她们的份。为此,黄某娟姐妹三人分别将亲兄弟黄某宁告上法庭。10日上午,良庆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这三起纠纷案,保护了出嫁女获得征地补偿款的合法权益。

  黄某娟家有七兄妹,最小的哥哥已于十几年前病逝,家中仅有排行第三的黄某宁为男丁。黄某娟与姐姐黄某连、黄某春先后出嫁,黄某娟的户口一直未迁,黄某连、黄某春均已迁至配偶所在地,但都没有在新居地承包经营土地。

  上世纪80年代,那平村某生产队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制时,黄某娟家包括母亲在内共承包经营约21亩土地。在其母亲韦某花去世后,该生产队也未对韦某花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调整。

  2012年左右,南宁外环高速公路建设及五象新区开发建设,那平村的土地陆续被征收,黄某娟家承包经营的约21亩土地也在其中。截至今年4月27日,已有146万余元征地补偿款经由该生产队转至黄某宁的个人账户。

  不料,黄某宁拿到征地补偿款后闷不做声,直到黄某娟等人询问后,他才说:“你们都是外嫁女,没有权利享受征地补偿款。”黄某娟三姐妹多次索要未果,遂分别将黄某宁告上法庭。

  由于黄某宁不接受调解,良庆法院于宣判:黄某宁向黄某连、黄某春各支付土地补偿费84617.36元;向黄某娟支付土地补偿费84617.36元及安置补助费102513.05元,合计187130.41元。(记者何璨汐通讯员彭情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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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人8.44万元《村规民约》“说”养女没份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何璨汐通讯员谢志强骆健)小云(化名)被南宁市良庆区一户村民收养。近年来,该村部分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从2011年起,生产队分4次向每位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共计8.44万元,但却以《村规民约》中规定“捡养的小孩不得享受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为由,拒绝支付给小云。于是小云向良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生产队补发征地补偿款。昨日,此案审结,判决生产队向小云补发征地补偿款。生产队代表当庭表示将上诉。

  良庆区某坡村民杨某与妻子结婚10余年,因身体原因一直无法生育,于2000年收养了刚出生的小云。4年后,小云落户该坡,成为合法村民。

  5年前,因南宁市五象新区开发建设,国家征用该坡部分集体土地,向生产队补偿了几笔征地款。经生产队研究决定,部分征地款分4次按人口分配到村民手中,每位村民可拿到8.44万元。

  杨某为小云领取征地补偿款时,却被生产队告知,该村1993年制定的《村规民约》中有一条规定:“捡养的小孩不得享受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款。”这次补偿款没有小云的份。为此,小云的养父母据理力争,且请求良庆区相关部门协调此事。2010年12月28日,良庆镇调解委员会作出了一份调解意见书,认为“小云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平等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及其他福利的权利”。

  虽然有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调解结果,但生产队拒不支付补偿款。多次协商无果,小云的父母以小云的名义将生产队告上法庭。小云的父母表示,小云的户籍一直在该坡,是合法收养的孩子,应依法享受与其他村民一样的权益。

  昨日,良庆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上,生产队代表称,该村《村规民约》是1993年经过生产队90%以上户主签字同意的,具有一定的约束力。现在所征地为集体土地,不是承包地,所以小云作为养女没有资格享有征地拆迁补偿。

  良庆法院审理认为,户口是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小云的户口合法落户在该村,且是杨某唯一的孩子,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生产队以《村规民约》为由,非法剥夺小云应享有的村民权益,违反了《民法通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因此,《村规民约》中的“捡养的小孩不得享受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款”这一规定应当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该生产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小云8.44万元。生产队代表当庭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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