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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无合同 村民利益受损害

2015年11月02日 来源:梅州日报

 ●本报记者罗诚浩张爱飞

  近日,兴宁市径南镇先锋村的村民向本报“民生一线”栏目反映,称当地村民世代耕作的土地于2003年被征去给老板开办工厂,当时先锋村委跟村民约定的转让使用期限是20年,补偿款一次性付清,但后来不知为何却变成了50年,村民利益受到损害,希望记者前去调查采访。

  村民:质疑土地转让手续造假

  接报后,记者来到兴宁市径南镇先锋村一个叫九神坑的地方,只见山坑里堆满了瓷泥。据当地村民介绍,2003年,时任先锋村村书记的幸苑华召集村民开会,口头约定将村民的土地(包括水田、水塘、山地等)转让给李文春做石场。“约定水田4500元/亩,鱼塘900元/亩,秋秧地2000元/亩。后来村民在一张简易的信纸上签领了20年的补偿款。”村民告诉记者,九神坑这块地方是先锋村第十村小组数十户人家的耕作地,土地被转让后许多村民向村里索要转让合同,但是村里却一直推拖。

  直到10年后的2013年,村民才听说石场早已转让给了他人做瓷泥厂了,土地转让期变成了50年。一位知情的村民说,许多村民得知消息后到镇政府及兴宁市有关部门讨要说法,镇政府拿出当时的“土地转让协议”及“村民领取补偿款花名册”等文件。另一位知情村民说,村民拿到的文件全是复印件,但镇里拒绝向村民提供原文件,几年来不少村民为了自己的合法利益向上级部门投诉均得不到解决。

  记者从知情村民提供的《径南镇先锋村九神坑土地转让及兴办石场协议》复印件中看到,甲方(径南镇人民政府)与乙方(李文春)约定,转让九神坑517.575亩土地,转让年限为50年。不过协议内并未写明转让土地的价格。村民拿着文件告诉记者,最让人怀疑的是补偿款花名册,“这并不是村民最初签名的信纸,而是a4纸。村民并未在这样的a4纸上签过名。”

  另外,镇政府提供给村民的这份花名册与“土地使用权等转让款支出单据”中的数据有偏差。在“土地使用权等转让款支出单据”中,村民潘利珍一次性补偿款6865元,而花名册上则显示6585元。村民陈小菊、潘小玲等人的数额也有偏差。

  镇政府:土地转让用于招商建设村民均知情

  记者向时任先锋村村委书记幸苑华了解情况。他告诉记者,村干部当时对办理这种土地出让、补偿工作毫无经验,而且合同是镇政府直接与老板签订的。另外,幸苑华说,跟村民商议转租土地时就确定期限是50年。“可能现在土地较为值钱了,村民觉得补偿款过低,才拿这事来说。”幸苑华说,上级部门都已经处理过了。

  随后,记者向该镇国土所和司法所了解情况。国土所负责人表示,2003年径南镇招商引资引进一家石场,九神坑的土地作为石场的办厂地方,不过几年后石场经营不善转让给他人办了瓷泥厂。国土所负责人说,至于合同期为何会变成50年,这是镇政府跟石场老板最后协商的结果,村里也是知情的。而司法所负责人表示,九神坑土地合同纠纷问题一事,是前任司法所负责人负责的,具体事情并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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