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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露天矿开进保护区2800亩天然林岌岌可危(图)

2013年08月13日 来源:人民网

  悬在佛泉寺村头上的尾矿库。对面山坡上是未遭砍伐的茂密的天然林。

  人民网记者赵恩泽摄

  接到读者来信后,本报记者于7月30日赴当地进行调查了解。

  嵩县地处黄河中游,跨黄河、长江、淮河三大流域。黄河的重要支流—伊河从嵩县穿流而过,长江的二级支流白河和淮河的重要支流北汝河发源于嵩县南部的山地,生态地位极为重要。1998年长江发生全流域性大洪水后,为了让天然林休养生息和恢复发展,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2000年起,我国在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嵩县森林面积278万亩,其中天然林面积233万亩,占84%。其境内的所有山林被划为天保工程范围。天保工程区内,严禁商品性采伐天然林木以及破坏森林植被的开荒垦地行为。

  露天开采铁矿,山头被剃掉,山体遭“开膛破肚”,满目疮痍

  乘车沿着嵩县县城通往德亭镇、佛泉寺村的公路前行,一路上空气非常好,这是山区县的特点。公路两旁的山上,郁郁葱葱的林木非常茂密。紧挨公路边的山脚下,不时会看到水泥砌成的公示碑,上面有的写着“天保工程某某村封山育林责任区”,有的写着“天保工程某某村管护责任区”。特别是从德亭镇到佛泉寺村的十几公里公路,途经五六个村庄,这样的水泥碑不下10个。

  佛泉寺村是个偏僻的小山村,村后的山属于熊耳山脉的一部分,村民说,这块山地叫红椿沟。8月1日下午,在县林业局林地办副主任张靖华和嵩县丽达矿产品加工厂(以下称丽达厂)负责人吴先生的带领下,我们去采矿区实地了解情况。路上,听吴先生介绍,丽达厂是民营股份制企业,是嵩县的招商引资企业,每年生产规模30万吨。

  上山的唯一一条路被丽达厂用栏杆拦住了。栏杆的边上就立着一块“天保工程佛泉寺村管护责任区”的水泥碑。山路因经常要走运载铁矿粉的大车而被拓宽。沿着山路乘车上行几分钟,就能抵达矿区。

  该矿区采矿方式是露天开采,铁矿石(矿带)在山地下几十米处,只有开山辟地才能挖出铁矿石。这样的采矿方式对山林植被的破坏可想而知。

  佛泉寺村民说,山上的树木大多是天然林,其中栎树占80%。这种树生长缓慢,二三十年才能长到碗口粗。

  我们站在矿区已被填平的一块空地上,举目四望,只见一片片山地被挖得坑坑洼洼,远的地方看上去像“癞痢头”,近的地方由于山体已被深挖数十米,山头、山坡早被推掉了,所以不见一棵树木的踪影。我们身后不远处是丽达厂建的碎石处理区。从我们所站的平地垂直往下十多米处,有一片新挖出来的矿石区。一辆碎石机正在将大块的矿石打成一块块小矿石,其发出的“哒哒哒”的声音,在山中格外刺耳。

  距离碎石机作业区正上方几十米高的山尖上,一辆钩机正在挖土、推土。吴先生说,必须将几十米深的山体修整成一定的坡度,否则容易造成山体滑坡。还有几辆卡车在装运土石。

  丽达厂的尾矿库距离佛泉寺村非常近,征用了该村寺沟组的部分耕地和林地。尾矿库坝建于山脚下的山沟里,这条山沟从村中穿过。尾矿库高高悬在村子的正上方。吴先生说,尾矿库和库坝是永久存在的。他们的采矿期是8年,8年后,尾矿库就会被封上,库面铺上80公分厚的土层,种上植物。那么,他们走了后,“永久存在”的尾矿库坝谁来管护?{Npage}

  省林业厅批准占用林地300亩,丽达厂跟村民签协议占用2800亩

  在县林业局采访时,林地办副主任张靖华说,采矿企业要开矿,涉及占用林地的,林业部门必须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给其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国土部门才能为其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也就是说,在山上开矿,除了具备采矿许可证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也是必备的前置条件之一。河南省林业厅分别于2010年5月和2013年5月给丽达厂核发了两份“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前一次同意该厂使用佛泉寺村集体防护林地、经济林地、疏林地共9公顷多,后一次同意其使用佛泉寺村集体用材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共11公顷多,两次合计使用林地约20公顷。

  为何分两次给丽达厂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张靖华解释,因为刚开采时可能不需要占用那么多林地,后来又根据需要扩大了一些面积。张靖华还说,按规定,一个项目占用多少林地,林业部门不能分批审核审批,但采矿是允许的。

  然而,记者查阅了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其中规定,只有建设项目中控制工程的单体工程如公路、铁路的桥梁、隧道,水利(电)枢纽的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备等,林业部门才可以先行审核审批单体工程。丽达厂在佛泉寺村的采矿显然不符合可以分批审核审批的条件。

  记者听佛泉寺村寺沟组的村民说,丽达厂采矿区、尾矿库主要占用的是他们组的林地和耕地,共占用林地2800亩,耕地113亩。佛泉寺村的集体林地都承包给了村民,每户都有林权证。寺沟组村民说,丽达厂跟他们都签了协议,林地占用10年,每亩每年补偿50元,耕地每亩补偿800元。

  吴先生也说,他们与村民签了占用林地2800亩的协议。他强调,因为林地不像耕地那样地界清楚。组里村民要求,要征(占)干脆都征(占)掉,否则哪里是你家的、哪里是我家的搞不清。2800亩合186公顷,远远超出20公顷的面积。

  河南省环保厅网上的公开信息“关于2013年1月1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中显示,丽达厂寺沟铁矿矿区面积2.7194平方公里,2个地采系统和3个露采系统。1号、2号、3号是露天开采,4号、5号为地下开采。

  县林业局称开矿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占用天保工程的林地

  能否在天保工程范围内采矿?张靖华作出肯定的答复。他的解释是,采矿属于“基础设施项目”,而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包括省级)http://www.nctudi.com/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包括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天保工程的林地如果不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就可以占用征用。

  随后,他拿来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年139号),让记者看该管理规范中的具体规定。《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中“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是这样规定的:

  1.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2.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第一条,将“矿山”列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范围。张靖华认为,丽达厂开采的寺沟铁矿就是矿山,属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二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丽达厂是河南省国土厅和林业厅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矿山,因此,可以占用天保工程的林地开矿。

  天保工程区内果真允许如此“开膛破肚”似的采矿吗?按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第一条规定,几乎任何工程都能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由,在天保工程区内建设、施工,那么,实施天保工程还有什么意义?

  带着疑问,记者向国家林业局天保工程管理办公室的同志进行了电话咨询,得到的回答是,除非关系国计民生的工程,否则,都不可以占用征用天保工程的林地;天保工程区内不允许经营性的采矿,更不可以露天开采。

  究竟是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对天保工程的有关规定理解错误,还是国家林业部门《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中的有关规定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相互打架,这真的需要主管部门深究一下。

  链接

  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为合理利用林地和林下资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原则下,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禁伐区只能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兴办森林旅游业;

  二、兴办养殖业,包括饲养鱼类、林蛙、蜜蜂、家禽等;

  三、从事林药、野生菌类、野生山菜与浆果等栽植;

  四、从事野生浆果、林药、树种等采集。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修筑和开挖设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禁伐区修筑管护、居住宿舍和设施不得砍伐活立木,修建房舍的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的;

  二、养殖林蛙、鱼类等水产应尽量利用原有沟系,如需拓宽,则宽度不超过最近20年以来的最高洪峰水位线,修建的各类设施不能影响行洪、泄洪。

  作者:赵恩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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