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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习水县:当地“强拆”遭村民质疑

2013年08月05日 来源:现代消费网

  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九龙巷村何其昌,个人出资352万元建筑的5层楼房,被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列为违章建筑强拆,造成何其昌重大经济损失。

  村民合伙建房

  2009年4月,何其昌出资30余万元转让该县东皇镇伏龙村牌坊村民组面积1025.96平方米(合1.4亩)土地,与袁锡兵及受煤炭地质灾害搬迁的冯保平、冯光凡合伙建房,期间冯文华、杨伏元、袁图举、吕世超4人参与进来。冯光凡、冯保平向伏龙村委会交纳“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村委会、小组负责人在《审批意见表》上签字盖章,同意兴建。

  何其昌有102岁老人,一家4代12人,居住面积不足60平方米。冯光凡、冯保平因补偿费低无力购房,另5户无房居住,于是协议建房。

  5层楼房,其中公路下面两层。建到快封顶时,因资金短缺停工。2012年1月,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该建筑列为违章建筑强拆。

  何其昌说:“习水县城,像我们这样建房的到处都是,少说也在2500栋以上,为什么就我们的房子偏偏不合法?类似情况的,土地部门多次下达停工通知,还派人砸房,最后房子也好好的建起来了。”

  处罚是否合法?

  2012年1月13日,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何其昌、袁锡兵等人下达“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1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月6日,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2月9日,拆迁队伍开着挖掘机对房屋进行强拆,公安人员参与其中。何其昌个人出资352万元建筑的房屋瞬间夷为平地,钢筋、砖头等可回收建筑材料被悉数运走。

  “钢筋用了130多吨,近50万元。”何其昌说,“这钱是我东挪西借,还有我爱人开小餐馆积攒的。现在,工人工资、材料款拖欠100多万元,借了100多万元高利贷。债主天天上门逼债,几次自杀被人劝阻,夫妻关系也很紧张。”

  何其昌陷入绝望之中,冯保平等人称处罚他,将房子全拆了,要何其昌赔偿他们的损失。

  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说何其昌、袁锡兵实施的建房行为,是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且在实施建房行为时,系我县集中开展清理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期间,继续顶风突击抢修强建,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而何其昌称:“习水县城的建筑乱象比比皆是,绝非个例,许多建房户遭土地局砸,不几天,房子好好的建起来了?我们没有送礼,要门面,没给。”

  强拆背后的谜局

  据介绍,至2012年6月,该县伏龙村未列入规划。将该房列为“违章建筑”受质疑。何其昌等人建房,从动工到停工4年时间,未被单位及个人干预、阻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公安部2011年3月3日规定:“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何其昌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009年10月停工,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时间为2012年1月,已越二年。并且强拆时,未向我们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未出示拆迁许可证,程序违法,应赔偿经济损失,追究违法人员的责任。”

  北京子悦律师事务所、资深行政诉讼律师李振鹏认为,贵州省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未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的情况下私自强拆当事人何其昌等人房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刘自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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