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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肇源“滩涂地”承包迷局

2013年07月25日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7月12日,站在黑龙江省肇源县嫩江桥下的农民刘广林望着眼前长势喜人的庄稼,却高兴不起来。

  2009年1月20日,刘广林与茂兴湖水产养殖场(下称茂兴湖)签订了20年的荒滩地承包协议书,但合同履行刚过半年,茂兴湖即强行终止协议,将荒滩地易手他人。争辩无果的刘广林将茂兴湖诉至法院,但法院的审理却更加让人纠结。

  强行违约

  茂兴湖水产养殖场始建于1948年,2009年9月划转至肇源县管辖,该场沿嫩江江岸有22.75万亩滩涂地。

  2008年10月20日,刘广林与茂兴湖时任法定代表人韩志平签订了《荒滩承包协议》,主管生产副场长李广维还将未到期的另一承包人李兴瑞的“承包合同”交给刘广林,约定李兴瑞承包地到期后归其经营。

  然而,彼时的茂兴湖正与农垦肇源农场合并,公章、账目被封存。直到2009年1月20日,经过场方党组会议一致通过、修改后的《茂兴湖桥南桥北荒滩承包合同》才正式形成,并由韩志平在合同书上签名,并盖了公章,承包期为2009年1月20日至2029年1月20日止。

  20年的合同签订后,刘广林对将近6000亩荒滩进行了治理、开垦。

  2009年6月,正当播种生产之际,茂兴湖以合同重叠为由阻止耕种并强行违约。

  在争论多次无果后,刘广林表示,如果场方硬要撕毁合同,那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赔偿。但这一要求,双方也未达成一致。

  判决之疑

  自2010年6月12日,刘广林就将茂兴湖诉讼至肇源县人民法院,同年9月肇源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合同虽然成立,但承包程序违法,故合同无效”,驳回刘广林的诉讼请求。

  “既然认定合同成立,那就谈不上程序违法,而且不走程序的过错并不在刘广林,而是茂兴湖场方。另外,茂兴湖所谓的合同重叠并不存在,该场职工郭某承包的是冰槽子,用于养鱼,而刘广林承包的是荒滩,至于李兴瑞的耕地,因协议中明确是2009年末到期后归刘广林经营,所以也不可能重叠。”刘广林的律师左立福认为。

  一审判决后,刘广林即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2月22日,大庆中院下达判决书,也认定合同无效,但理由却与肇源法院不同。

  大庆中院认为,由于双方争议的滩涂被包含在大庆肇源湿地保护区内,该地属自然保护区范围,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一切开垦、砍伐、放牧等活动,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Npage}

  支持这一理由的是,二审期间,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出具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函【2008】50号文件和一份针对刘广林承包滩涂的证明,证明显示,“茂兴湖除靠山放养场7.3万亩以外,其他14.5万亩土地、水面、滩涂使用面积均在自然保护区内,刘广林承包合同面积也在其中。”

  在肇源湿地管理局副局长孙殿军的办公室内,一幅《黑龙江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资源现状图》醒目地悬挂在墙上。此图显示,肇源沿江湿地面积为57870公顷,刘广林承包地域及其周边标注应为白桦林保护区。

  “在茂兴湖管辖区域内承包土地的有38户,有的比我早,也有比我晚的,为什么单单我这块承包地是‘湿地’?”刘广林无奈地表示。

  孙殿军坦陈:“资源现状图是上级有关部门绘制的,他们对当地实际情况掌握不准确。”

  2012年11月,刘广林拿着信访回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同年12月20日,黑龙江省高院指令大庆中院再审此案,并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湿地”易人变耕地

  然而,在既有保护湿地的限制,又有省高院中止执行原判决的情况下,刘广林与茂兴湖之间争议的滩涂却悄然转手。

  经记者实地采访,刘广林所承包的桥南桥北荒滩,在法院审理期间已被转租给了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干警金喜平,并在跨江桥南侧嫩江江道处,被盖上了永久性住房,已开垦的耕地上也种植了玉米、花生。

  茂兴湖水产养殖场场长韩秉臣电话中态度很明确: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将所谓“湿地”承包给金喜平围堤、开垦、种植是“单位的权利”。“我们会尊重法律判决,该让我们赔偿就赔偿,该让我们履行合同就坚决履行合同。”

  不久前,就在大庆中院开庭当天,茂兴湖场长助理徐桂海依然强调:“该地是湿地至今闲置。”

  针对行洪区筑堤、建房乱象,肇源县水务局河道管理处常务副主任杨春福向记者解释:“今年水务局已经下发了两份《清障令》,旨在清除行洪区内有碍行洪的障碍物,我们要求违建人自建自清,但他们不清,我们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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