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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经开区村民:土地补偿款哪去了?

2013年07月05日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为什么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公告里的赔偿标准和我们得到的赔偿数额不一致?谁能帮我们把钱补上。”近日,家住鞍山经济开发区宁远镇大阳气村的村民张延昌,手里拿着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2]第47号),向记者诉说这半年来的维权历程。

  张延昌告诉记者,2008年,由于修路,张延昌所在的大阳气村有14.077公顷土地被征用,经过多次讨论,决定按照辽政发【2004】27号文件进行执行补偿安置,每亩土地按照水田、旱田(宅基地)、菜田(自留地)的分类,分别补偿4万元、3.2万元、8万元。之后,宁远镇政府将用地单位的补偿款共计12,835,555.5元拨付给大阳气村。2009年,大阳气村委会按照上述标准对被征地农户补偿后,剩余款项,除根据辽政发【2004】27号文件规定中村里可留用的约70万元外,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平均分给大阳气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中符合分配条件的居民约1600人,每人分得约2600元。

  时隔近4年后,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2]第47号),根据公告内容,大阳气村的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为水田3.75万元/公顷,旱田3万元/公顷,菜田7.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为7倍和15倍。记者根据此公告公布的标准计算了一下,1公顷=15亩,按照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为7倍和15倍的原则,张延昌等57家农户被征土地大部分应该属于水田,每亩水田的补偿标准就是5.5万元/亩(计算方法:37500÷15*(7+15)=55000元/亩)。这样,就和2008年制定的4万元标准有了1.5万元的差额。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被征地的农户中,最少的征地面积不到一亩,这样差额在1万元左右,而最多的接近7亩,差额达到了10万元。

  在看到[2012]第47号公告后,张延昌等村民就开始了自己的维权历程,他找过宁远镇人民政府要求答复,宁远镇政府的答复是,2009年拨款到位后,大阳气村委会已经按照辽政发【2004】27号文件执行了补偿安置,剩余款项也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平均发放,所以,对张延昌的诉求不予支持。之后,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作出相同的答复。

  让张延昌等人不解的是,为什么公告上发布的标准,和实际发放的标准不一致,为此,农户代表在2013年6月8日找到了当年的宁远镇镇长,现任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的雷雨忠,提出自己的质疑,要求解答。在那次解答中,雷雨忠称,当时补偿金确实是按照公告中的标准拨付的,但是具体发放也确实是按照辽政发【2004】27号文件执行了补偿安置,理由是:虽然实际村里得到的对应拨付款是按照基本农田5.5万元/亩的标准,但是张延昌等人被征的土地属于一般农田,只能按照4万元/亩的标准发放。至于剩余款项的处理,也是合理的,并没有不妥之处。

  记者随后采访了雷雨忠副主任,他向记者介绍说,大阳气村在征地过程中涉及的土地确实属于一般农田,根据辽政发【2004】27号文件,补偿标准是4万元/亩,但是上报的时候,是按照基本农田,也就是5.5万元/亩的标准上报的,因此就产生了1.5万元的补偿差价,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这部分钱已经平均分给了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整个发放流程都是正规合理的。

  张延昌有些糊涂:为啥拨付和实际发放的标准不一致?为什么我们被征地,除村里公用面积土地平均发放给全村居民之外,其他本来应该属于自己的补偿款怎么也被分了?被征地的农户不过300人左右,但是全村其他的1300人也分到了钱,这是哪里来的规定?既然按照4万的标准发放,为什么发布公告的时候换成了另外一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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