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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后 出嫁女失去承包地

2013年07月02日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整治后的土地数量增加了一倍,但人地矛盾却未减少。

  对于“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句话,六安市裕安区罗集乡陈墩村的刘丽(化名)有着比别人更深刻的体会。在陈墩村最近的一次土地调整中,户口在村的她被收回了所有土地,原因就是她已经嫁到外地。

  “我看了《土地承包法》,村里的这一做法明显是违反法律的。”刘丽的丈夫近日对陈墩村村委会拿出的这一土地调整决定质疑道:“难道村里大多数都同意的决定就能光明正大地违法吗?”“村规民约”:出嫁女土地一律收回

  2010年,陈墩村开始实施“千村土地整治工程”。这项工程将村里原来的分散、零碎的小田整治成了现在的集中、连片的大田,村里调整后的耕地面积也由原来的4000多亩增加到了如今的8000多亩。

  今年3月19日,陈墩村的48名村民代表齐聚村委会,共同商讨现有土地的分配发包方案。经过举手表决,一份多数村民认可的土地发包方案诞生了。6月26日下午,记者在陈墩村村委会看到了这份方案。

  方案规定,现有8000亩耕地按照常住人口平均分配,同时明确了不能获得土地的几种情形,其中,出嫁女一律不得获得土地,甚至连出嫁前承包的土地也要被收回。陈墩村支部副书记张时宽解释,之所以这样决定,是因为农村习俗中女儿一旦嫁出就不属于村里人了,自然不能获得土地。

  村支书李帮友进一步解释说,大多数村民都同意这样的方案,村干部的女儿出嫁后也不例外,一律收回土地。但这一决定遭到了出嫁女刘丽的反对。“村里就她一个人反对,其他出嫁女都没站出来讲话。”李帮友随后介绍了村里的最新决定,“鉴于刘丽的不断反映,我决定让出我家一个人口的承包地给她,这个问题就到此为止了。”“村规民约”违法现象增多

  问题真的到此为止了吗?记者在陈墩村采访时了解到,除刘丽外,其他出嫁女的土地仍执行原有决定:一律收回。如此看来,治标不治本,广大出嫁女的利益依然没有得到保证。

  对此,罗集乡乡长崔应旺26日下午对记者表示,村里大多数村民都同意了这份承包方案,而且村里也开了很多次村民代表会议,程序合法。对于形成的决定违法一事,他表示,因为不是恶性的违法事件,乡里不好直接干涉。

  村民自治是推进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农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举措。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有权通过选举、表决等方式自主决定村务。

  但记者调查发现,农村地区“土政策“、“土办法”仍大行其道,各种以“少数服从多数”、“村民自治”为由形成的决议和村规民约或多或少存在着与现有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地方。

  陈墩村这起风波就是一起典型的村民决议违法事件。对此,省农委经管处副处长秦仲华指出,村民自治形成的决议一定不能违法,此类忽视出嫁女土地权益的事件就是违法的典型。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建设处的领导也同样强调,村民自治一定要在法律框架下实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此规定,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何避免“村规民约”违法考验基层政府

  对于违法现象,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但包括受访的罗集乡政府在内的很多基层干部和领导都头疼一个问题:如何才能“有效的”责令改正?

  “我们只能继续加强村委班子的法律学习。对于形成的错误决议,我们最常用的就是做村委的思想工作。”崔应旺是一位从基层一步步走上乡长岗位的干部,“要真的拿出什么立竿见影的措施,确实考验乡镇政府的水平。”

  一位乡镇干部在与记者交谈时坦言,即便乡镇政府作出了严肃的责令改正决定,但落实到村里,仍难保证能改正已经形成的错误决定。

  对此,有法律专家建议,除了加强法制宣传外,对于村民会议形成的决议或者村规民约应当进行认证,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对决议或者村规民约进行法律效力的确认。

  亦有法律专家撰文指出,村规民约从性质上看也属于合同性质,所以,人民法院应当有权确认其效力。在操作中,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以村规民约违法,造成当事人损害,当事人据此提起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即可以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同时宣告村规民约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本报记者陆杨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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