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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农村土地抵押融资的思考

2013年06月16日 来源:湖南日报

  王宏涛

  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十年聚焦“三农”;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而融资难,已成为目前制约“三农”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主要症结在于农村土地抵押担保融资难。为解决这个难题,中国人民银行已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首次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为“沉睡”的土地资源变为显性资产带来了“春风”。笔者通过深入调查研究认为,要创新农村土地抵押融资,助力“三农”发展,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取得突破。

  通过土地确权,实现“还权赋能”。我省已在全国率先对农地抵押融资进行试点,如益阳通过实行“1+1”,即1家公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有限公司)、加1个服务中心(土地信托流转服务中心)的运作模式,已使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3.63万亩,信托储备土地9.12万亩,已整合涉农资金4.04亿元。永州的“土地银行”模式和浏阳的“股田制”模式也各具特色,但试点中存在的产权关系等深层次的制度障碍仍有待于探索和解决。可喜的是,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给农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保护农民权益。我省已于去年3月开始,在全省推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为保障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确权工作进度亟待加快。在确权过程中,要让农民充分参与,给其以充分的话语权,确权后要及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保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合法处置权、转让权和抵押权,实现“还权赋能”,真正破解农地经营权融资抵押难问题。

  通过“破障”,实现抵押融资合法化。根据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求,不能抵押的基本原则尚不能突破。尽管今年银监会下发的《通知》明确表示,支持在法律关系明确地区,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房等抵(质)押贷款业务,但不破除抵押上的法律障碍,这样的政策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一方面,我们要明确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可分割性和物权属性,出台以土地经营权等可进行交易的财产权和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抵押担保法》,使承包经营权最终成为名副其实的物权。另一方面,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适当补充抵押方面的内容,既然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就应该允许抵押。因此,我们只有破除抵押上的法律障碍,才能真正实现农地抵押融资合法化。

  通过配套措施,优化抵押融资环境。由于我国尚无农业保险及贷款担保机构,一旦发生自然灾害,贷款风险将被放大。同时,《商业银行法》规定金融机构自身不能经营不动产,加之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组织与土地经营权流通市场的缺乏,也使变现风险增大。因此,我们要通过出台配套措施来优化抵押融资环境。建议创设公开市场价格机制的土地交易市场,让市场经济规律来平衡抵押的风险,找到成本与投资回报之间的均衡点,规避投资风险。建立抵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成立由地方政府牵头,多方出资组建的农业担保公司,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和反担保,有效化解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建立互助型农业合作社,由合作社为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实现贷款风险分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失地农民的优先承租权与回购权,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确保农地抵押融资稳步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经贸学院)

  (原标题:创新农村土地抵押融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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