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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无效还是合法?千亩公益林背后的权属之争

2013年06月01日 来源:兰州晨报

  原标题:承包合同无效还是合法?千亩公益林背后的权属之争

  为了讨个公道,梁红林准备将官司打到底。

  4年前,清水县农民梁红林自打承包千亩荒坡植下一片苍翠起,一株株嫩苗承载着这名普通农民的造林梦,也一并植入生他养他的这片热土,扎根发芽。然而,让他始料未及的是,4年后的今天,树的根已然越扎越深,村委会却单方面试图与他解除承包合同。

  从村委会主动发包到将梁红林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这起案件的背后,倘若真存在除了村委会认为村上当初与之签合同的行为“草率”、“越权”外,事件发酵的过程则更是错综复杂。

  1农民承包千亩荒坡造林

  进入春季以来,天水市清水县新城乡四合村农民梁红林一有空就去自己承包的李家峡林地转转。每当看着起初只有手指粗的刺槐、油松扎根荒坡一天天长大,梁红林对未来的日子满是憧憬!

  “4年前站在这儿一眼望去,李家峡成片成片的荒山、荒坡土色一片,四处光秃秃的,全然没有一丝绿意。那时候,村民外出放牧都很闹心,牛羊赶上山连肚子都吃不鼓。”梁红林说。

  2008年10月,清水县被确定为我省7个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县之一。梁红林所在的新城乡四合村自然也在林权制度改革范围之内。

  2009年2月21日晚,四合村村委会在村干部赵三信家召开了有3名乡干部、3名村干部及部分群众参加的林权改革承包会议,就村里林权改革承包进行表决。记者在村委会当晚的会议记录上看到:“经13名群众代表签字同意,同意将四合村上赵组李家峡的200亩松树林和598.5亩荒山、荒坡以1000元的承包价有偿承包给乙方梁红林。”会议记录上着重写明:“乡、村(干部)也同意个人承包。”

  会议表决4天后,四合村村委会与梁红林正式签订林地荒坡承包协议,协议上将会议表决同意的承包地作了更为详细的界定,并注明承包期限为70年。协议甲、乙双方同时约定,甲方必须给予乙方承包地管理权利,在合理范围内乙方可以自主剪伐林木;与此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管理所承包林地和荒坡,对破坏林地的行为要及时阻止。而对于乙方而言,则应一次性付清承包费1000元。双方同时约定,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协定签订之日,梁红林将1000元承包款一次性付给甲方。2010年11月3日,经新城乡党委和四合村村委会研究决定,四合村村委会将这1000元有偿承包费给上赵组全村90户村民进行分发的同时,明确告知了钱的来源,当时村民对此事没有异议且户均领钱11.1元。

  2009年秋季,梁红林开始在这片荒坡上植树。

  “当时实施的是‘德援项目’造林,县林业局将苗子分给我后,在当时青壮劳力已外出打工,村里只有老弱妇孺的情况下,我费尽了九牛二虎之力,才将十几万株苗子一株株运上山,再在很陡峭的坡上挖坑植下去。当时,不但要操心苗子的成活率,更重要的还要担心雇来干活的老人和妇女的人身安全,那段时间总觉得神经崩得紧紧的,好在没出什么事。”回想起初植树的情景,梁红林心头仍不轻松。

  功夫不负有心人,次年春天,荒了上百年的李家峡终于有了绿意。看到这一切,梁红林植树造林的劲头更足了。经过2010年、2011年连续两年的补种,梁红林终于在上千亩的荒坡上植下油松、刺槐20余万株。

  2公益林补偿款惹纠纷

  2010年10月12日,四合村村委会给县公证处开具介绍信后,由时任村书记赵建明和村主任赵三信前往办理了村上和梁红林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公证事宜。

  记者在公证书中看到,经查,清水县新城乡四合村村委会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将本村位于上赵组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给梁红林经营,承包期限70年。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具体、真实。双方当事人签约行为符合相关法律之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010年11月10日,清水县林业局在林地实地走访、调查、验收后,给梁红林办理了清政林证字(2009)第2998号,编号为A6201513993的林权证,上面标明林地四至,林地范围,总面积为1344亩。

  “原本想着事情本就应该这样发展下去,可事实并非如此。我辛辛苦苦造的林,在县上发公益林补偿基金时却没了我的份。”梁红林说。

  据他介绍,当时在承包荒坡时,压根没有公益林这一说,更何况要发补偿款了。可到了2012年,国家对林地政策作了相应调整,他在荒坡上植的林全部成了公益林,按规定1亩地发放5元钱补偿款,从2011年开始发。

  2012年,村上给乡上报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认定到户面积时,将他名下的1114亩公益林数报成了18亩,按照1年补助5元的标准,2012年应发的2011、2012两年补偿金额也就从11140元变成180元。

  看到这个结果后,他曾去县、乡、村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停地反映,但他名下曾经有过的公益林亩数再也没有更正过来。

  那么梁红林名下的公益林应发的补偿款去哪儿了呢?一名村干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按集体林权改革精神,公益林受益者应为全村每一户,因此梁红林名下的公益林亩数应发的补偿金,当时已按村民户均数分摊给全村人了。”{Npage}

  34年辛劳换来“净身出户”

  2012年10月28日下午5时许,四合村村委会在上赵组再次召开群众大会,对梁红林2009年承包荒坡、林地一事进行重新表决。结果实际到会的68名村民中,除1人同意让梁红林继续承包外,其他67人均一致反对。看到如此结果,村委会以没有得到2/3村民通过为由,推翻了2009年村上与梁红林签订的合同。

  当晚8时许,经村两委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单方解除了村委会与梁红林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

  也就在同一天,清水县公证处以“清水县新城乡四合村负责人赵三信2009年给公证处提供的村民会议记录失实,公证书的基本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出具(2012)清公证撤字第1号决定书,撤销了(2010)清公内字第411号公证书。

  随后,清水县政府组织专门工作组,对梁红林林权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记者在清水县政府清政发(2012)87号文件中看到:经调查,当初,四合村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没有依法依规将李家峡598.5亩荒山、堡子垮200亩松树地承包给梁红林,并与其签订了合同。林业局为其颁发林权证时,由于村干部指界不清,误将其他村的林地指到四合村,致使梁红林林权颁证面积为1344亩,与实际面积不符;其次,当时村上与其签的承包合包2/3以上村民不知情且不认可,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撤销了县林业局为梁红林办理的林权证。

  2012年11月25日,清水县林业局和新城乡政府落实清政发(2012)87号文件精神,将梁红林的林权登记予以撤销。

  撤证的撤证,注销的注销,梁红林一下子蒙了。他无论如何也想不通,村委会怎么能够这样出尔反尔,视法律如儿戏?

  “我一没有窃取村上的果实,二没有通过不正当的途径得到承包合同,这事走到哪儿都能站得住脚。退一万步说,我植的树在荒坡上绿油油地长着,这是不争的事实吧!县上在调查时咋没有看到这最关键的‘证据’呢?”眼瞅着被“净身出户”的梁红林心里如同打翻了五味瓶,不是滋味。

  2012年12月25日,梁红林因不服清水县对他作出的撤销林权登记决定,遂向天水市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

  4承包人欲将官司打到底

  梁红林在行政复议时提出,当时承包大会是村委会组织召开的,至于是召开村民大会还是村民代表大会,那是由村委会决定的。当时他承包后,将有偿承包费挨家挨户发放给各农户时,已明确说清楚这是他承包荒山的钱,村民知情后当时均签字画押,每户领了11.1元。因此,他个人认为县纪检委在调查结果中说有“2/3以上村民不知情且不认可”,不能成为现在否定承包合同的理由。

  “在我承包之前,荒坡荒了几十年甚至几百年。现在,山绿了,不光国家每年有每亩5元的补偿基金,而且随着林木的成长,已能看到预期的效益,在这种很现实的情况下,村委会再次召开村民大会,对3年前和我签的合同进行村民重新表决,这公平吗?”说到这里,梁红林顿感气不打一处来。

  就梁红林提请行政复议的事,清水县政府在答复时指出,村民代表应是村民推选出来,而不应是随便叫几个来代替,四合村村委会与梁红林签合同时违反了这一规定,因此合同是无效的。在合同自始至终没有产生法律效力时,承包人不享受合同项下的林地经营权,因此,其申领林权证没有事实和合法依据。

  2013年2月26日,梁红林再次走进各家各户,就2009年2月21日晚他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村民是否知情并同意他承包进行取证。

  记者在梁红林提供的这份证明材料上看到,四合村上赵组共有村民90户,如今在9户已暂时迁走的情况下,他走访的66户村民均在证明材料上签了“梁红林承包林地情况属实,我参加了当时会议”。

  2013年1月29日,为了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四合村村委会将梁红林起诉至法庭。同年5月22日,这起四合村“官告民”案件在清水县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当天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就这份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将择期宣判。

  梁红林植树造林显然没错,一件“功在当代、利在今秋”的事会演变到如此地步,到底错在哪儿?是人为设定的条条框框吗?梁红林百思不得其解。但有一点他是肯定的,为了讨个公道,他誓将官司打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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