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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外嫁女 三亚一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发放不公(图)

2012年12月24日 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

  黎秋丽的房屋产权证

  一直生活在三亚市吉阳镇榆红村委会的外嫁女黎秋丽,户口从未迁出该村,也在该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积极参加村民选举等集体活动,但让她没有想到的是,今年5月,该村民小组准备给每个村民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84600元时,以她是外嫁女为由拒绝支付。随后,黎秋丽将该村民小组告上法院,经三亚市城郊法院判决,榆红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支付黎秋丽土地征用补偿款84600元。榆红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不服,上诉到三亚市中级法院,近日,三亚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昨日,黎秋丽的妹妹黎少吐受姐姐委托来到海口,接受了商报记者的采访。

  外嫁女 户口没有迁出村民小组拒付征地补偿款没道理

  据黎少吐说,她姐姐黎秋丽自出生以来,户口一直都在榆红第四村民小组,她一家也一直在该村生活。今年5月,榆红第四村民小组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每人应得款项84600元,但该村小组以姐姐是外嫁女为由,拒绝给姐姐和她儿子发放。

  黎少吐认为,她姐姐系该村的村民,应当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权利。村民小组应当向姐姐支付该笔征地补偿款。说着,黎少吐拿出判决书告诉记者,她姐姐与所在的村民小组打官司,一审赢了,最近二审刚开庭。

  黎少吐说,她姐姐已经因土地补偿款发放不公多次与该村民小组打官司,第一次和所在村民小组打官司是2009年上半年,当时村民小组给本村村民发放每人1350元的征地补偿款,当时一审三亚市城郊法院就判姐姐赢。第二次打官司是2011年8月,这次村民小组又分配每人3000多元的征地补偿款,一审法院判赢,对方不服,上诉到三亚中级法院,二审又判姐姐赢,后经法院强制执行,土地补偿款才全部拿到。

  据记者了解,与黎秋丽情况相似的还有黎玉香、苏永芬等40多名外嫁女村民。

  村民小组 这一决定是全小组三分之二村民同意通过的

  榆红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辩称,黎秋丽是该村的外嫁女,其没有经常在该村生活,而且村民小组是根据承包经营权证来分配征地补偿款,承包经营权证上没有名字的就不分。黎秋丽在该村民小组没有承包地,所以村民小组决定不分该款项给她。

  昨日,第四村民小组符组长告诉记者,村民小组在发放每笔款时,都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这一决定是经过全小组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通过的,并不是他个人作出的决定。

  一审法院 未从根本上改变农民身份应当发放该补偿款

  三亚市城郊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使用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都有权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黎秋丽是否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能否参加征地补偿款分配的依据。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应以是否具有本村集体经济资质所在地具有依法登记的常住户口及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并考虑农村土地承包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为基本判断标准。

  本案中,黎秋丽出生在榆红第四村民小组,其户籍一直登记在该村,从未迁移,其结婚后并没有成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城市中也没有固定的正式工作,未从根本上改变其农民的基本身份。另外,其婚后一直在该村居住生活,尽到了村里的各种义务并接受该村小组的管理,应与其他榆红第四小组的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故应认定黎秋丽具备该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资格。(记者李兴民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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