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土地信息
农村土地网 > 土地流转 > 土地托管

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法律与保障一个不能少

2008年12月26日 来源:经济参考报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允许土地经营权流转,这标志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始向市场化方向迈进。

  如何在土地流转中建立较好的“进出”机制、谨防一些地方借土地流转之机大肆侵占和炒作集体农地挪作它用,业内专家给出了很好的建议。他们认为,在试点还未有新的突破和有关法律还不健全的情况下,需审慎进行。尤其防止土地流转刮风,注意土地流转要与社会保障相结合,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土地承包权的流转 还应多探索多实验

  焦点:一场“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国际研讨会”近日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开幕。“持不同观点和意见的人都来了。”主办方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土地制度改革问题确应进行充分的讨论,在争鸣中明理,以推进现实工作。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认为,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有许多内容值得探索和尝试。一直以来,重庆的股田制改革、江苏洪泽县的试验、成都的探索,都一度引起各界关注。比如“洪泽模式”,主要是在村里成立土地劳动力合作社,由政府成立协调和管理组织,有详细的承包权流转合同,规定流转意向为20年,并且每年一签。截至11月底,已流转土地6000余亩。常修泽指出,土地流转必须把维护农民的承包权及产权收益贯穿全过程;同时要采取“要素集成”的模式推进,将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和管理等集中考虑,“不要笼统地反对资本下乡,而是应该进行‘结构性资本’下乡,可以对此进行试验”。
  一直研究农村土地制度的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于建嵘呼吁“防止土地流转刮风”,他认为,这是由我国“三农”的现状决定的。一是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使得土地流转不能过快。在我国,土地对农民兼有生产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当农民非农就业能力低时,种地仍然是农民谋生的首选之计。二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不稳,使得土地流转不能操之过急。在广大中西部地区,由于城镇化水平较低,吸纳农民就业能力不足,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空间有限,以及农民自身知识技能储备不足,进城就业门路窄,无法在城市获得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因此,土地流转不能操之过急。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告诉记者,当前的问题不在于流转与否,而在于流转后是否能保障对农民的公共服务问题。他强调,应尽快初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一体化,其中包含农民工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
  近日在另一个研讨会上,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尹成杰坦承,到2020年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任务非常艰巨。在这种情势下,一旦土地流转试验失控,那么,就会给某些去打农民土地主意的人提供空隙,好端端的政策会演变成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乱局的催化剂。因此土地流转需三思而后行。{Npage}

  农村宅基地流转 亟待消除法律盲点

  难点:目前,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在流转条件、范围、方式、期限、收益分配及流转后土地产权关系的调整等方面,都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和指导。这一方面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另一方面大量宅基地流转如私下进行,会扰乱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

  “一个问题就是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起草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认为,如果农村房子、宅基地、耕地都不让抵押,农民就没有融资担保手段。金融机构肯定要考虑交易风险,当要求农民提供担保时,农民拿什么担保?这不利于农民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应该鼓励支持各地探索宅基地流转和抵押办法。同时,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也要应形势要求进行修改。
  王轶认为,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在某种意义上进一步明确了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立法含义。“比如‘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当时这么写就是为了推动土地管理法适应形势要求进行修改,从而为调整农村的土地制度提供一个法律根据。”我相信,在这个公报出台后,土地管理法的相关修改工作也一定会参照公报中提出的事项和要求进行修订。而物权法对这些问题都留出了空间,只要土地管理法修改了,到时物权法再适用这部法律就没问题了。
  北京仁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孟宪表示,如果政府未出示征地手续便对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强行拆迁的话,那么属于违法行为,国家需要占地,必须要有征地手续的,根据相关法律,只有县级以上的政府才有土地征收权,但是征收的理由一个就是以公共利益需要,如果征收不是以公共利益需要,村民也有权告政府征收地块不合法。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鹿心社近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年内将出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同时加快征地制度改革,缩小征地范围,维护农民利益。

  土地流转警防炒作规范程序把好“三关”

  立足点:土地流转要与社会保障相结合,防止土地市场化炒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肖金成表示,土地流转要与社会保障相结合,防止土地市场化炒作。建设用地流转应防止市场化炒作,不是土地价格越高越好。一方面,价格暴涨会提高城市化、工业化门槛,提高产业成本,削弱竞争力,对产业发展不利。另一方面,价格很低会损害农民利益,也不利于集约用地。而对于农地来说,长三角的土地非常少,农地承担了生态保护功能,不能再减少,农地的流转有利于规模经营,离开农业的农民应该将其转让出来,实现土地规模化的用途,促进集约化,但这要防止变现过程中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
  肖金成认为,农民土地流转要与社会保障体系相结合,如果农民在城市就业没有保障,失业、养老、最低生活保障等没有建立,土地转让出去是有问题的,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使土地流转无后顾之忧。在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完善起来之前,土地还是农民的一个根本保障。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副司长黄延信指出,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允许土地经营权流转,同时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三个不得”为农村土地流转指明了方向。农村土地流转其目的就是促进土地资源开发,提高农业效益为目标。然而由于随意终止承包合同、越位收回农民土地,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已上升为农村主要矛盾。因此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农民利益,把好“三关”,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程序。
  他说,首先是申请关。承包土地农户或单位、个人需要土地流入、流出,必须由个人或单位向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要注明流入、流出的条件、地类、面积及流转形式,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经发包方同意后,签订书面意见,真正做到有据可查,避免日后因土地流转发生。其次是合同关。对流转土地,经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规范管理,切实保护依法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和农民土地承包权。最后是登记关。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所在地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登记。乡镇两级对土地流转情况做到准确记录和反映土地流转情况,并实行土地承包动态管理。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