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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县:安监局被指钓鱼执法(图)

2011年12月07日 来源:大江网 作者:尹剑

      距离上饶市区11公里的上饶县煌固镇,石煤储量丰富,近30家煤矿在这里开采多年。但用当地安监局的话说,“全部是非法开采”、可又“没办法关闭取缔”。安监部门于是从治销入手,抓拉煤的货车,期待“货车不拉煤煤矿自然关门”。

  有律师指出:“查扣货车的同时,更紧要的是对非法煤矿抓现行、关闭、取缔,否则涉嫌钓鱼执法。”

当地煤矿非法开采仍在继续

黄越世的父亲未料到儿子成了非法煤矿“共犯”

  运了一趟煤两辆车被扣

  运了一趟煤后被指为黑矿的“帮凶”,让黄越世两兄弟做梦也没有想到。

  事情发生在大约半个月前,黄越世兄弟俩接到一单运输业务,乐平一个窑厂老板雇请他们到上饶县煌固镇的一个煤矿运两车煤回乐平。

  惟一的交待是一个手机号码,到了上饶就打煤矿老板的电话,装煤。

  11月20日,兄弟俩开着两辆货车赶到煤矿,傍晚离开。

  车刚上320国道,突然被一辆车身印有“安全监察”字样的执法车追上、拦停。

  没问驾驶证、行驶证或运输证件,只问“煤是从哪运出来的”。

  执法人员是上饶县安监局的。

  兄弟俩老实回答:“八都煤矿。”

  上饶县煌固镇八都一带大片山头密密麻麻散布着几十个石煤矿点。

  执法人员称,八都的煤矿属非法生产。更重要的是,(你们)知道是非法煤矿还为其提供运输条件的,要受罚。

  两兄弟事后接受采访时多次强调:“我哪知道它煤矿非不非法?路上也没设立任何警示标志,你(安监执法人员)知道是非法煤矿干嘛不去查,怎么跑国道上查车?”

  两兄弟带着一连串疑问,“稀里糊涂的,车就被扣了”。

  在安监执法人员的带领下,黄越世两兄弟当即把车开往停车场。11月22日,上饶县安监局下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货车被“保存证据”后,兄弟俩一再被问起对煤矿非法生产“是否知情”。兄弟俩依然答道:“我们确实不知情。”

  11月30日上午,上饶县安监局发出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封存证据(货车)。

  更令黄越世兄弟俩紧张的是,安监局告诉他们,等调查清楚了再放车。这让他们感觉“遥遥无期”。这意味着,光是停车费就是一笔可观的数目(据上饶县安监局局长林小明介绍,停车场一辆车一天的收费不超130元)。{Npage}

  执法人员称“知情就放车”?

  黄越世说,“此前安监局提醒我们‘改笔录’,将‘不知情’改说成‘我知情’。”

  安监局封存货车调查,仍然是围绕车主对煤矿非法生产“是否知情”。

  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9条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这个执法依据,黄越世兄弟俩被告知每辆车将罚款9999元。

  如不接受这个处罚,他们损失可能更多,“我们每天要损失一千多元的收入,封存一个月我不但换不来一万多的罚款,两辆车子还损失几万元”。

  两辆货车都是他们贷款买的,每月还贷一万多元。

  他们认为,安监局也就是抓住了他们这个“弱点”。黄越世说,“此前安监局提醒我们‘改笔录’,将‘不知情’改说成‘我知情’。”

  12月1日,新法制报记者在上饶县安监局暗访时,承办人徐明荣说道:“还是我上次跟你讲的一样的,接受处理的话,就要改下笔录,不然我们就不好开处罚单,你硬是要说不知情那我们也没办法,我们只好封存调查,等调查清楚了再说。你还不如赶紧接受处理,罚款一万元(实为9999元)算了,在这里停久了你们更划不来。”

  徐明荣拿出一张空白的笔录纸,正在按照此前黄越世的笔录摘抄,说道:“改一下就可以,要改就快点,我时间不多,等一下我还有事。”

  今年已抓超200辆运煤车?

  从2009年开始就在抓车子,之前的数据他不太清楚,但今年共抓了200多辆,一般案卷编号就是车辆的数量。黄越世的案卷编号是“饶县安监管先保处2011第213号”。

  黄越世介绍说,就在他被扣车的第二天,11月21日,同样是开车从当地煤矿拉煤出来的一名货车车主,被上饶县安监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罚款9999元,处罚理由是“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的石煤矿山提供运输石煤条件行为”。25日,该局再次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接着,这名车主交纳了罚款,得到一张该局开具的“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

  这类执法让两兄弟很郁闷,觉得上饶县安监局似乎是“依法执法”,但“只抓‘销赃’的不抓‘偷东西’的”,“何况我还不是‘销赃’的”。

  黄越世介绍说:“当时安监执法人员在国道堵我车时,请我运输的乐平老板的岳父就坐在我车上押车,是他买煤矿的煤,我只是运输。也没见执法人员去抓买煤的人啊,却只是专门盯着司机。”

  12月1日,新法制报记者在上饶县安监局暗访时,徐明荣曾透露:“从2009年开始就在抓车子,之前的数据他不太清楚,但今年共抓了200多辆车,一般案卷编号就是车辆的数量。”黄越世的案卷编号是“饶县安监管先保处2011第213号”。

  非法煤矿仍在疯狂开采

  11月30日晚8时许,新法制报记者来到煌固镇当地煤矿,进入矿山的路口,排着十几辆后八轮空货车。趟着泥泞的路面进入矿山时,路上四五辆满载石煤的货车正轰鸣着驶出矿山。

  走进矿山里面,记者看到有五六处矿点的挖掘机正在轰鸣中挖煤,货车有的已拉满石煤正驶出矿山,有的货车停在挖掘机旁等待装煤。

  12月1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煤矿现场,在入口处的一家商店里,几名中年男子聚集抽烟,见记者准备进入矿区,老远喊“来买煤是吧”。其中一名自称侯姓的男子称:“我就是这里的煤老板,我带你去我矿点看看。”

  路上,侯姓男子透露:“一车煤50吨,2000元左右。这里一共有二十八九家煤矿,真正煤好的,只有两三家,除了我这家,还有我姐夫开的一家煤矿,另外还有一家我朋友开的。我带你去看看,不信你烧了就知道。”

  在记者的旁敲侧击下,他透露:“我昨(11月30日)晚就挖了20车煤,现在还在挖。你来买煤,我会告诉你什么时候运安全,包你出得去。你要怕也可以用我们的车,我有四辆专门运煤的后八轮货车。”

  他承认:“这里所有的煤矿都没有办过手续,但我在这里都开了四五年了,其他的煤矿更早,一直以来这里就是只有开采的。”

  走了一两公里的盘旋山路后,到达他的矿点,一辆挖掘机正在作业。这里几乎整座山都被挖成一个个硕大的洞,里面都“钻”着一辆挖掘机,旁边或停几辆后八轮货车。

  在他的矿点隔壁的一家矿点,一辆挖掘机也正在作业,记者提出去看看这家时,被他阻止:“你别去看了,他们挖出来的煤质量非常差,你看了就知道。”

  而黄越世兄弟被抓车前,正是在这家“质量差”的矿点装的煤。

  黄越世兄弟表示难以理解,自己货车被扣半个月了,非法煤矿却还在“疯狂开采”。{Npage}

  “煤矿的煤卖不出去自然要关门”

  “我们也常去,你一去,里面就收到消息,挖掘机马上停工,取缔不了,有时去查扣挖掘机,还会与当地引起尖锐的矛盾。”

  12月1日,上饶县安监局局长林小明表示:“煤老板都是当地的人。”安监局曾大力打击过非法开采,“还抓过人,后来关了一个月,又放了,不够判刑。挖掘机我们这个月就查扣了两三台,拉煤车扣了20多辆。他们现在跟老鼠躲猫一样,偷着开采。我们也常去,你一去,里面就收到消息,挖掘机马上停工,取缔不了,有时去查扣挖掘机,还会与当地引起尖锐的矛盾”。

  黄越世估算了一笔账:“侯老板说那天(11月30日)晚上挖了20车,一车卖2000元的话,就是4万元,但成本只有一辆挖机,最多2000元一小时算,挖几个小时就够了,不需要其他的任何加工。”

  林小明介绍,7月11日,上饶县组织了集中整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其中煌固镇非法开采就是重点整治对象之一。

  “11月14日,县里更是成立了上饶县依法打击非法开采、偷运石煤联合执法队,”林小明介绍,“国土、安监、公安、交警、林业、水利、交通等多个部门抽调了30多个人组成这个联合执法队。”

  林小明称,在国道上拦下拉煤货车,“是我们基本上确认了这车煤是从八都(煌固镇当地)那边的煤矿拉过来的,我们就联合其他部门一起拦车。如果车主对非法煤矿确实不知情,我们也会放行,并不会无限期的查扣。查实的,都是罚款9999元”。

  林小明进一步解释:“不仅煤矿是源头,拉煤货车也是源头,两头抓,车主不拉煤,煤矿的煤卖不出去了,自然就要关门。”

  就“是否知情”一说,林小明称,“基本上都知道八都是非法开采的煤矿。其实我们也不想对司机罚款,就是希望他们下次不要再来拉煤。”

  律师称安监部门涉嫌钓鱼执法

  “结合煤矿非法开采总能存续的现实,安监部门可能涉嫌‘钓鱼执法’。”

  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晟认为:“从多年未能杜绝非法开采的角度看,可能涉嫌钓鱼执法。安监部门在发现货车拉煤并确定是从非法煤矿拉出来时,更要紧的应当是迅速潜回非法煤矿‘抓现行’,而不是跑到国道上去抓车。”

  对于“车主自称‘不知情’,执法人员‘劝’改笔录”,林小明这样解释:“徐荣明应该是想提醒车主不要打马虎眼,知道就实事求是的说。”但曹晟认为:“这透露的信息似乎是‘你(车主)承认知情就罚款放车,不承认就扣车。结合煤矿非法开采总能存续的现实,安监部门可能涉嫌‘钓鱼执法’。”

  曹晟称,按照《安全生产法》第77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文/图记者尹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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