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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农村土地证券化的探讨

2009年04月03日 来源:农村土地网

农村土地证券化是推动我市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实施意见》,对我市推进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发展,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们认为,农村土地证券化是一项重要的农村制度创新,其意义不仅仅是融通农业发展资金,更为重要的是其所引发的一系列农村体制创新,特别是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创新,对于我市探索农地流转与农业融资新模式、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以及把广州建成全省统筹城乡发展的先行区、示范地,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所谓土地证券化就是以土地收益作为担保发行证券,是在不丧失土地产权的前提下,利用证券市场的功能,将不可移动、难以分割、不适合小规模投资的土地转化成可以流动的金融资产。土地证券化吸收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优点,是一种全新融资方式,可以盘活沉淀在土地上的大量人类财富。
       基于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农村土地证券化是指农户承包土地的证券化,即将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所产生的收益转变成为资本市场上可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承包土地证券化有以下特点:一是土地是融资的载体,即以土地承包权或者使用权作抵押。二是土地证券主要是以抵押债券或者收益凭证的形式进行。三是土地本身的质量和级差地租决定融资的风险。
    农村土地证券化的主要功能:
    1.融通社会资金,发展农业生产。制约当前农业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农业资金投入不足,特别是缺乏有效的长期资金供应,严重影响农业发展的后劲。农业资金的解决最终还是必须依靠农业制度自身的创新,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所具有的增值特性,对土地实行证券化,广泛筹集社会资金,就可以为我市农业生产提供一条可行的长期融资渠道。
    2.促进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的集约经营。《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允许农民依法自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证券化可以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一种有效载体,将对实现土地这一农村基本生产要素的流动,盘活土地存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有效推动农村社会分工,为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调整及农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具有重要作用。
    土地证券化使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货币化,突破了土地经营权无法与其它生产要素进行价值和价格比较的限制,这为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形成创造了条件。土地证券化从制度上实现了将难以流动的土地转变成流动性较强的证券资产,土地流动变成了证券流动,这一方面使土地流动的成本大幅度降低,提高了市场效率;另一方面也使土地的流动区域极为扩大,土地资源在更大的范围里进行优化配置,从而提高土地效率。可以说,土地证券化本身就是一种低成本的土地流转方式。
    3.实现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与现代农业的对接。土地证券化借助于有价证券这种虚拟资本形式来承载拥有土地经营权所产生的收益,土地证券就成了土地使用权的凭证。农民持有土地证券可以凭借其进入资本市场,行使资本投资和交易的职能。因此,土地证券化运作实质上是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稳定农户家庭承包权基础上,确保农户可凭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按照自愿原则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并使农业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逐步得到完善。这是一种让农民变“股民”的制度创新,实现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与现代农业的对接,较好地解决了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面临的一系列制度问题。 {Npage}
    4.繁荣金融市场,开辟一条利用外资开发农村土地的新途径,推进我市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建设。首先,土地证券化能够有效地增加金融市场上投资工具的种类,扩大资本市场的交易规模,提高我市居民的金融意识和金融参与程度,培育有关证券机构和市场中介机构,繁荣金融市场,推动金融创新,推动我市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建设。其次,土地证券化有利于金融系统风险的控制。土地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模式,与银行贷款等其它模式相比,其本身在机制设计上就具有较强的抵御金融系统风险的能力。而对证券投资者来说,土地证券化不仅丰富了投资渠道,而且较低的投资成本也易于创立一种合理的多样化投资组合,从而更好地分散和规避风险。再次,通过土地证券的国外发行和流通,可以为我市农村土地开发筹集大量外资,开辟新的利用外资渠道。
建议办法:
   1.积极向中央申请将我市作为我国农村土地证券化的试点城市
    农村土地证券化在我国是一项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涉及范围广,专业性强,现有法律体系尚未覆盖。鉴于我市市场经济比较发达,政府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较高,金融业、农业发展基础较好,具备推行农村土地证券化的基本条件。建议我市积极向中央申请作为农村土地证券化的试点城市,大胆探索农地流转与农业融资新模式,争当新时期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排头兵。
    2.我市农地证券化模式的选择
    我们认为:第一,农地抵押证券初期最好采取债券的形式,这样可确保农地证券流动不会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条件成熟后再逐步采取股权形式。第二,现阶段土地证券化最好采用间接证券化模式,即由土地合作社或土地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农户与证券投资者隔开,这种模式可以使农户与投资者之间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变成农户与土地合作社以及土地合作社与投资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不仅有利于避免土地使用权的频繁流动,有利于提高土地证券的信用等级并节约交易成本,还可以避免农户与投资者之间的直接纠纷。
      农地间接证券化模式的基本流程是:农户将承包经营的土地抵押给土地合作社并获得贷款,土地合作社将农户土地集中起来后组成土地资产池,经过信用提升和信用评级后以土地为担保发行土地证券,以竟价承购包销形式将土地证券交由承销商销售。债券利息的偿付,是由土地合作社每年向农户收取后转交给投资者;本金摊还也是由土地合作社每年向农户归集并建立偿债基金,累积到一定数额后向市场购回原债券。
    3.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实现土地产权的商品化
    (1)进一步明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我们认为,村民委员会作为这样的机构是比较合适的,也与现实情况比较吻合。当前,一是要完善村委会产生和运作制度,使村委会真正具备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的能力;二是要落实好村委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的权力。
    (2)强化农民土地承包权的财产性质,保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确保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要加强对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的保护,特别是应从法律上明确农民对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权是一种财产权。
    (3)推行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要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无限期延长承包权的期限。家庭永包制强化了承包权的财产权利,有利于土地承包权真正实现物权化,既调动了农户对土地保值增值的积极性,又便于所有权主体对承包权进行调控。更为重要的是,家庭永包制解决了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障碍,大幅度地降低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成本。
    (4)建立农村土地保障的替代机制。目前,土地承包制度在相当程度上被赋予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功能,要推行土地证券化和土地流转制度,就必须弱化承包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4.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是土地证券化的前提和基础,必须按照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原则,建立一个开放、公平、高效、有序、有度、规范化的农地使用权市场。农地使用权市场可以按区(县级市)、市二级设置,区(县级市)级农地交易市场为本区(县级市)区域内的土地交易服务,市级农地交易市场为跨区(县级市)的土地交易服务。为规范农地交易市场,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健全土地使用权市场的法律法规。土地市场交易实际上是土地的产权权利的交易,这种交易一定要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二是建立和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中介组织。土地使用交易是一项比较复杂的交易过程,必须建立相应的中介服务组织为之服务。建立土地使用权市场信息、咨询、预测和评估等服务系统,使服务专业化、社会化。
    5.建立农地证券化信用担保、信用评估体系
    (1)要建立有效的信用担保体系。我市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政府农地信用担保机构为主、民间信用担保机构为辅的信用担保体系。
    (2)要建立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估的意义在于可有效降低农地证券交易成本和市场投资风险,对农地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6. 制定相关法规,为土地证券化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由于我国直接针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框架还未形成,特别是农村土地证券化所涉及到的土地合作社的建立及其监管、证券化的信用评估、信用增级、税收与会计制度等仍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土地证券化操作将遇到很大的法律制约。因此,我市要在争取做为试点城市基础上,着手研究和制定有关土地证券化的专业法规。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土地证券化立法经验,构建适合我市土地证券化的专业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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