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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民建房屡被邻居骚扰,政府协调仍无果(图)

2011年09月07日 来源:新湘报 作者:顾宗林 洪继锋

  建房的水泥已凝固。《新湘报》驻四川记者顾宗林摄

  四川农民建房屡被邻居骚扰,政府协调仍无果。

  “房为立家之本”。为了建房,农民们可能要花数年积蓄,有的甚至是一代人或者两代人的心血。然而,很多凝聚农民毕生心血的房屋,往往在建房之时就面临着种种问题,使农民迟迟建不起房屋。

  房屋土墙周围开了很多裂缝甚至已掉落。《新湘报》驻四川记者顾宗林摄

  同样的问题发生在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天台村叶保卫的身上,叶保卫建房时屡遭周围邻居的阻扰,很多人眼中包括当地政府都认为邻居阻止他建房就是相邻关系处理不当所致,真是邻居关系处理不当造成?还是另有隐情?

  近日,记者对此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

  《新湘报》驻四川记者顾宗林洪继锋四川泸州报道

  呐喊:想有个家

  对于叶保卫房屋迟迟建不起来的问题,2010年12月11日,在泸州人论坛上有网友发帖《过年了,我想有一个家,一个来自丰乐镇农民的呐喊》,该帖子中称:叶保卫,家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天台村9社10号,一家老小四口住在危房里,时间长达一年多。

  邻居建房已经造成叶保卫房屋土墙垮塌,雨水将墙角泡松,随时可能出现整体倒塌现象。邻居建房占用了叶保卫的地盘,房前屋后连摆放一张饭桌的位置都没有。粮食找不到堆放的地方、畜禽没有圈舍,连起码的生活设施都很困难。

  为这事,叶保卫从2008年9月(农历)一直向村、镇、纳溪区多次反映,希望核实是否是危房。“我曾向纳溪区丰乐镇何书记(上届书记)等政府官员下跪,希望政府为民做主,当天气温很高,下午何书记(上届书记)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赶到现场实地查看后确定为危房”。

  2009年7月丰乐镇党委政府确定为危房,已经不能继续住人。之后村、镇领导同意叶保卫重批地基建房。

  “当时政府喊我赶快修,住在危房不安全”。

  为使早日搬出危房,在得到危房的鉴定之后叶保卫之子叶福刚于2009年9月10日向泸州市国土资源局纳溪区分局提交《乡(镇)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2009年12月31日以《泸州市纳溪区国土资源分局建设用地通知书》【泸州市国土资纳用(2009)字第1318号】通知叶福在其承包地新建120平方米的住房,旧房160平方米拆除并将地基交社集体安排,但是《泸州市纳溪区国土资源分局建设用地通知书》批准时间为2009年11月20日。

  在现场,记者也看到房屋已经破烂不堪,房屋土墙周围开了很多裂缝甚至已掉落,部分墙体已倾斜,有一木制床已经被从墙上落下来的泥土压垮,新建房宅基离就在叶保卫家门前200米左右处,周围都是耕地,建房材料水泥已凝固,钢筋生锈了。

  但对于也保卫建房一直遭到邻居的反对和阻止,审批前也发生过矛盾。

  邻居:屡次阻扰

  为建新房,叶保卫将建筑用的砖、钢筋、沙石、水泥板、模板等材料陆续备齐,2009年11月25日正式开工建房。

  修建时又遭到了周围邻居的阻扰,“邻居多次采用暴力的手段进行阻拦,对我合法建房行为进行干涉。丰乐镇派出所,村、镇领导多次协调无果,邻居依然进行侵权,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叶保卫告诉新湘报记者。

  “一是我在自家地上建房,二是我的建房手续齐全,三是国土批准的建房用的120平方的土地面积,我都缩小为100平米修建,仍然不准我建”,“国土部门在审批的时候做什么?我是一个普通农民,我也有建房和居住的权利。在获得所有合法建房手续和备齐建房用的所有材料后,我认为我自己应该建房,并且应该受到国家相关的法律保护”。

  为何阻止叶保卫建房?邻居廖英、廖芳、杨芳(化名)认为:叶保卫新建房的宅地系基本农田,按照相关的规定,不能在基本农田上建造房屋,国土部门将基本农田批给被告建房,属错误审批”。

  采访中,邻居一致认为,叶保卫建房用地就是基本农田,新修的房屋里周边的耕地离得较近,房屋修好后,将来肯定影响周围耕地的粮食产量。叶保卫也称:“审批修建住房的土地就是一级基本农田,当时我没有可以建房的土地了,所以有关部门就批给我建房”。

  “我们的纠纷在前,审批在后,我们向镇、区等国土部分反应不要批给他,还多次上访过市、区国土部门,审批了修房会造成我们的产量”。

  “要怪就怪镇国土所,纠纷有了大半年了才审批的”,邻居称。

  为了影响粮食产量,邻居们提出要求跟叶保卫承包地调换,都遭到了叶保卫的拒绝,“邻居一处我三丈土地调换他们一丈土地的无理要求,为什么国土资源局在审批我建房手续的时候提出调换,而不在调换好后才批呢?”叶保卫称。

  在《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也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搪养鱼。

  对于这一情况,丰乐政府等部门都否认是基本农田。

  起诉:为了维权

  叶保卫新建住房屡次遭到邻居阻扰,为了维权,2009年12月,叶保卫将邻居以阻扰建房为由告到了纳溪区人民法院。

  纳溪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叶保卫案件,并于2010年1月6日发出民事裁决书【(2009)纳溪区初字第1455-1号】,裁定邻居立即停止侵害行为。

  此后,叶保卫和邻居调换土地未达成协议,叶保卫与邻居间的矛盾再次激化。

  为此,叶保卫之子叶福刚继续向纳溪区人民法院上诉,2010年6月3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发出民事判决书【(2009)纳溪区初字第1455号】,判决:廖国英、廖明芳、杨桂芳停止对原告叶福刚的土地使用权的侵害;三被告连带赔偿叶福刚损失9997元。{Npage}

  对于法院的判决的9997元损失,叶保卫依然无法接受。

  “我在2009年11月20日至2010年6月4日期间因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7万余元”。叶保卫对新湘报说。

  叶保卫的损失高达7万余元,而法院裁决为9997元,对于如此大的差距,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09)纳溪区初字第1455号】判定是认为:叶保卫取得建设用地通知书的批准时间虽是2009年11月20日,但国土部门的盖章时间是2009年12月31日,该通知书上载明经发证机关盖章生效,且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该在盖章后才应视作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体进行了公示。从而产生公信力,因此原告取得建房许可证的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从2010年1月6日志2010年3月29日期间,叶保卫雇请工人修建住房时被邻居阻止建房产生的损失为9997元。

  对于国土部门的盖章时间和审批时间,叶保卫称:“在法院开庭时,对于镇政府、镇国土所、村的批准建房手续都不算,法院喊我拿出区国土资源分局的建设用地通知书上才得行,之后是在镇国土所拿到了区国土资源分局的建设用地通知书,泸州市国土资源局纳溪区分局批准时间为2009年11月20日,而镇国土所某负责人将盖章时间写成2009年12月31日”。

  叶保卫的住房已破烂不堪确定为D级危房。《新湘报》驻四川记者顾宗林摄

  拆诉:“喊”了五次

  叶保卫和邻居的侵权民事纠纷案,牵动着政府。

  “就在我第一次起诉邻居时,有关政府部分前后五次找我,喊我拆诉并承诺承担律师费、诉讼费、部分损失费等”。

  “第1次是丰乐镇国土所某所长通知我本人单独去的,时间是星期天,谈话内容涉及撤诉和简单赔偿;

  第2次找的是我儿子叶福刚,主要还是谈撤诉的事情,但我儿子说是委托我父亲办理此事,要求某所长找我:

  第3次某所长打电话通知我儿子回来,说是某镇长找他,结果我儿子从重庆请假回来,结果连某镇长和某所长都没见着;

  第4次纳溪区某股长包括另外两人和丰乐镇某所长一同来我家要求撤诉,并查看了我的住房并肯定的说是99%的危房,担心垮塌后容易伤到人;

  第5次是丰乐镇某镇长、某所长、计生办主任和村支书等人到我家,说如果撤诉丰乐镇政府赔偿1万多元,如果不撤诉按法院断案的话还不到1万的赔偿”。

  丰乐政府有人人士称:“我们并没有答应承担承担律师费、诉讼费、部分损失费等。”

  叶保卫修建新房基地周围全是邻居的基本农田。《新湘报》驻四川记者顾宗林摄

  官司:为何政府买单

  叶保卫和邻居的官司中,叶保卫是原告,三邻居是被告,“邻居侵权,我起诉的是邻居而不是丰乐政府,但是为何政府五次喊我拆诉,还出钱帮邻居解决问题?值得怀疑”。

  这成了叶保卫的一个疑点,另外他称,邻居侵权阻止我建房,法院判定的9997元损失赔偿也是政府出钱。

  “邻居扬言,不管我告到哪里,反正政府会出钱帮邻居解决问题”,叶保卫告诉新湘报记者。

  记者在对三邻居采访中了解到,“法院判了9997元,法院判的钱政府喊叶保卫去领取,但他始终不去领取,说是叶保卫的房子是花10000多才修得起”。

  至于法院判定的9997元的损失赔偿,邻居说:“不管哪个出,反正有人出而不是我们出”。

  另外三位被告邻居在第二次诉讼开庭中,当法管问:赔偿不赔偿时,邻居都说一分钱都不给,法官没开腔。

  官司打输了,律师费最终也不知道是那个出的。

  协调:两年仍然无果

  叶保卫从2009年11月20日起建房受阻,到目前已经有近2年的时间,房子依然没有修建起来。

  “从2009年7月至今,我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带领镇群公办、党政办、社事办、经发办等部门联合镇司法所、派出所工作人员20次前往叶保卫家调节纠纷,但叶保卫拒绝参加协调,我镇做了大量耐心细致工作,但矛盾双方均不让步,尚未达成一致协议,对于法院判定的9997元赔款,叶保卫认为太少,拒绝领取”。

  最后,丰乐镇政府向新湘报表示,我们一直高度重视叶保卫及其邻居间的纠纷调处和矛盾化解工作,我们会关心他、支持他、督促他按照相关规定修建新房。

  四川汇高律师事务所司徒韵敏律师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此为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适用范围和责任承担方式一般性规定。本纠纷中的相邻各方,应当禀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采取合法途径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短评:远亲不如近邻

  邻居之间因为修建房屋而发生纠纷,两年未果。矛盾的争议点,新建房屋的宅基地占用了良田,影响了周边庄稼的生长。一边是民生的住房问题,另一边也是民生的农业收成问题,面对两个问题,当地政府都需要关注,切实解决他们的问题。

  而不是一味的认为叶保卫房屋建不起是邻居关系处理不当造成的,真正的原因是邻居关系不当还是另有隐情值得政府深思,政府行政也不是泼出去的水——一发不可收,政府的行政出现问题,要及时改正,消除矛盾,才是执政为民的体现,另外作为当地农民的“父母官”丰乐政府,一起简单的邻居民事纠纷案至今未解决,也折射出了“父母官”执政效率。

  引发邻居的矛盾因为宅基地而起,解铃还须系铃人,政府部门应重新调整宅基地审批,缓解矛盾,激化的矛盾才能真正解决。双方僵持的结果,丢失了政府的形象,执政无能。

  邻居之间关系恶化,对于彼此是生活都受到影响。化干戈为玉帛,需要择其友好的方式交流沟通。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新湘报》首席评论员娄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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