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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截留土地补偿款

2011年06月01日 来源:江苏经济报

  村民小组依法维权,村委会连本带利一并返还

  因12年前被征170亩土地的部分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被村委会截留,至今仍未到位,村民小组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村委会偿还相关款项及利息36万余元。5月25日,徐州市铜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1999年,由于高速公路的建设需要,原告村民小组被征用土地170亩,涉及300余户村民的承包土地,依照征地协议,应获得补偿款82.45万元。但10多年过去了,仍有近一半的款项被村委会截留没有发放到位,300余村民遂以签名的方式联名推举4人代表村民小组状告村委会。

  庭审中,村委会为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向法庭提供了证据。当时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下发的文件明确要求:土地及劳动力安置补助费不得发给个人,应归村委会所有,实行“村有乡管”。针对村委会提出的问题,合议庭进行评议后认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农村的土地,原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小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因此,对于高速公路征收土地的剩余补偿款应属村民小组所有,村委会未经原告同意予以使用,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返还,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村委会尚截留土地补偿款297571.58元,计算出10年间的利息后,法庭作出判决:村委会于10日内偿还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及利息合计360572.03元,该款由村民小组集中管理,列专户储存,由当地镇政府监督指导使用。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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