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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西:使用权的精确,土地改革的次优选择

2009年03月27日 来源:新民网

 【新民网评】据《中国房地产报》3月23日报道,《土地管理法》修订案将在年内出台。报道称,《草案》对现行《土地管理法》做了大幅修改,由过去的八章86条增至十三章131条。最大变化还不在细则的增减上,而是在总则中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表述删去了“国有”二字,这是一个具有历史性意义的重大突破。

  这首先意味着扩大了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适用范畴,意味着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农地有条件入市”的决定,终于在法律层面得到突破。据悉,《草案》全文的最新亮点,在于保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和合法流转。而《草案》对多方期待的农村建设用地如何流转的规定,却显得相当谨慎,依然坚持宅基地只能在集体居民内部流转,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和抵押也进行了一定限制。这样的谨慎不是没有道理。

  但《草案》里对民众最关注的商品住宅使用70年大限到期后怎么办,却没有提出任何新意。据悉,《草案》的表述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修改意见表述中明确的“无偿自动续期”。虽然此举为政府预留了操作空间,但这一表述为国有土地的最终市场化运行,明显制造了不确定因素。虽然把最终解释权和操作权保留在政府的手里,但未必会有稳定的预期,因为这涉及到几乎所有的城市居民,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等到70年期限到来时,才临时出政策,倒不如现在一次到位,收取相应的“物业税”合理。

  当然,现在新法还没有颁布,最终的结果如何我们还不得而知。如果暂且先不谈所有权如何,只强化并明晰使用权,虽然仍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但新土地法的规定,既然已在使用权的范围上有了不可逆转的扩大,之后的进步可以想见。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渐进式的改革,以次优代替一步到位的成绩举世瞩目,这次的进步肯定会酝酿出下一步更大的变化。虽然时间表我们还不知道,但从200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允许部分土地市场化交易,到现在理论上全部土地使用权可流通,在7年的时间内实现这个进步其实已经是很快了。

  从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现实看,有两种性质:一曰国有,二曰集体。但这两种土地在市场上的交易,却有完全不同的两种体系。从地租的角度来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地租市场,也是完全不同的地租价格,而且两个市场的差格相差甚大,这种不公平,要想在制度上理顺,还有待时日。

  从目前对《草案》报道的情况看,一些本来高度受到意识形态限制的问题,都在逐渐松动。虽然技术上的修补大于制度上的根本变化,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的差别,用行政手段来划分,也并非是完全不合理的,这是中国国情的实际需要。

  目前的集体土地基本就是农村土地,它的使用权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与其合理的流转性相比,孰先孰后一直困绕着中国。土地改革的任何一次“破冰”,稍有不慎都有可能酿成大错,造成动乱。弱化所有权争执的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权,对于农村土地来说,也是不得已的选择。至于未来是否会发生土地所有权的根本变化,这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基层组织的变革,非一朝一夕的行为。先谈使用权,不谈所有权,是一个综合的角度。任何变革都要稳字当头,才不至于发生大的社会动荡。循序渐进,其实也未必都要按照计划落实,走到拐弯处,自然会有拐弯的办法。事前就想一步到位,想药到病除,还不如在稳定的过渡中,大家边走边协商来的科学。

  但对于70年商品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来说,却到了该解决的时候了,因为这是已经彻底市场化了的行为,即使现在不谈所有权,但明确量化使用权,并不存在过不去的障碍。

  从市场的交易过程看,从开发商拿到土地开始建设到交给住户,这中间少的要一两年,长的甚至五到十年。70年的使用期其实是不能保证最终消费者的70年的权益的,但政府和开发商却可以拿走该拿的各种利润,这是中国地产市场最大的不公平。况且这些不足70年使用期的房产,还可能要进入二手房市场交易,那么对于第69年购买的人,怎么样都不公平。

  这个问题其实是个技术性的问题,并不涉及原则上的翻天覆地。笔者认为,政府可以在物业税上做文章,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同时,确定一个长期不变的税率,这对国民财富的稳定预期有着很大的好处。“有恒产者有恒心”,这是古话,用在这次《草案》修改的取舍中,也是至理。

  农村的土地谨慎流转,城市的土地流通明确,取消70年的大限,都是渐进式的改革走到这一步所必须做的,都是在强调土地制度保护国民拥有使用土地权利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农村情况复杂,先小心谈流转;城里的土地已经流通,那么就要明确流通成本。如果这些现在在技术上已经完全可以明确的事情不去做好,那真是对不起支持改革到现在的中国国民。(新民网 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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