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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要让百姓放心

2009年03月25日 来源:国土资源网

陈海军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

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无论专家解读,还是网友评论,社会各界都在表达自己对农村土地新政的看法和期待。作为一个自幼在农村长大的基层国土管理员,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有着特别深刻体会。过去因为家里人多地少,又无其他谋生手段,父母就靠承包他人责任田来养活全家和供我们兄妹读书。可以说,早时如果不承包他人田地来耕种,很多家庭连温饱都困难,更不用说供子女上学读书。尽管如今很多人都跳离了“农门”,在各自工作的城市安了家。但过去那段虽苦尤甜的岁月,不少人依然历历在目,难以忘怀。

  众所周知,随着改革深入和社会发展变迁,许多农民洗脚离田,改行从事其他行业。由此导致的承包田撂荒现象,困扰着当今农村社会。同时,因为农村青壮劳动力纷纷外出务工,老幼病残成了农村的主要生产者。然而,依靠他们显然发展不了农村的经济和社会,更实现不了农业生产的现代化。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迫切需要优化、重置,激发农村生产力,提高农民生活水准。

  事实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现象,在农村早就存在着。只不过,它的形式比较单一,范围比较小和局限而已。如今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上升为国策高度,无疑是农村和农民的巨大福音。因为通过合理优化和重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化经营,可以有效改变农民过去“单打独干,牛耕手种”的原始作业方式,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模式,极大地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从而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

  然而,正如文件提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因为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所以,建议关于土地流转要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具体明确,让老百姓有法可依,吃下“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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