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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人肉搜索”VS网络举报如何权衡?(图)

2010年07月08日 来源:新华网广州

 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开始正式实施。在有关于网络侵权的法规中,被网友称之为最有力的“武器”——“人肉搜索”将会受到法律的限制。

    专家解读:

    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张千帆表示:《侵权责任法》第36条在适用过程中必须谨慎区分“干部”和“群众”,否则就会违反宪法第35条保障的公民针对官员的言论自由。因为公众对政府官员具有天然的知情权。品德、个性、能力、财产、立场、行为乃至外表等个人信息对于常人而言是“隐私”,对于官员来说就是必须披露的公共信息,因为只有具备这些信息,人民才能理性判断特定官员是否适合作为“社会公仆”。这首先意味着公民有评价政府官员的绝对自由,无论如何尖刻的批评都是宪法第35条保护的正当表达,因而都不可能构成对官员“民事权益”的侵害,任何对主观评价的限制或惩罚都必然是违宪的。

  其次,即便事实有出入也一般不能被定性为侵权“诽谤”。试想如果网民爆料江宁贪官周久耕抽的“天价烟”是1500元一条,但实际上是1400元一条,周久耕能否诉网民或网络服务商“诽谤”并索要赔偿呢?假如这样,就没有人敢对他进行“人肉搜索”了,因为谁都不能保证挖掘出来的信息是100%准确的,即便准确也难以在法庭上举证。伴随着网络言论自由的消失,大小周久耕们就可以倚靠《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而招摇过市、逍遥法外了。这难道不是对国家法律的最大讽刺吗?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系主任苏号朋指出:除了网络使用者,《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网络经营者的审查义务。即任何人都不能利用网络去侵犯别人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网络经营者的义务。侵权责任法是目前我国非常重要的一部民事立法,由于我国目前正在制定民法典,且分步实施,因而侵权责任法作为其中的一环也得到了很好的推进。

  《侵权责任法》对一些社会中经常发生的类似的侵权都做了规定,因而是我国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的规定侵权责任领域法律规则的一部立法。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上也做了澄清,比如在产品责任问题上,扩大了惩罚性赔偿的范围等。而有关补充责任的规定也是我国司法实践的独创。

  中国内地研究《侵权责任法》时间最长的学者,也是该法起草小组的核心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侵权责任法》不会影响到网络的言论自由。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是两个问题:第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站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在什么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对网络用户在自己的网站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一是被侵权人提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而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其当然要对扩大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在自己的网站上实施侵权行为而不采取必要措施,法律责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的主要特点是公开、及时、不受他人左右。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上发表的信息不负有事先审查义务,除非是网站自行发布的信息。第一,网站在明知道用户侵权,如还和他一起干,那就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网站发现以后应该及时删帖,如果没删,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是正确区分了网络侵权行为与网络上的监督行为的界限,不会限制网络言论自由,也不会阻碍网络监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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