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掖中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两起因农村土地承包不履行合同约定而引发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荆某1、荆某2二人分别与某合作社协商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流转期限20年,合同中对土地流转费等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该合作社在租赁的土地上搭建日光温室大棚和冷冻室用于种植蔬菜。后该合作社未按合同约定长期拒不支付土地租金,双方发生矛盾,在荆某1、荆某2诉该合作社要求支付土地租赁费一案调解结案后,该合作社仍未按期履行。荆某1、荆某无奈又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
承办法官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后,前往该蔬菜大棚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此案涉及近二十多户农户的土地,目前仅荆某1、荆某2案件进入诉讼审理阶段,而该合作社在案涉租赁土地上建造了日光温室大棚,种植蔬菜正处于成长期,若直接解除合同,必然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若不解除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无法维护农户利益,亦有可能出现“一案结、多案生”问题,不利于社会稳定。为能快速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承办法官在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诉求后,沉下心来制定调解策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反复协调,不间断的释法辩理明情。最终,在多次耐心调解下,该合作社愿意支付拖欠多年的土地租赁费,荆某1、荆某2也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该案的成功调解,在依法维护荆某1、荆某2合法权益的同时示范性的解决了该地其余二十多户同一类型纠纷,既保护了农户权益,也保护了企业利益,实现了“双赢”。在该案调解成功后,张掖中院向张掖市甘州区梁家墩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政府充分发挥多元解纷职能,联合组织村委会、司法所等做好调解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妥善化解相关土地纠纷,将问题解决在诉前。
下一步,张掖中院将持续以“三抓三促”行动为抓手,以助推基层社会治理、护航乡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不断创新新时代“马锡五审判方式”,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努力为张掖市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