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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有异议,该如何处置?
提问者:tyhyyt
2020-01-30
2016年12月12日,高某反映八士街2号房屋为其父亲与叔叔(均过世)所有,现该房屋的土地证为其堂兄弟所有,其无法办理土地证。故来访,要求解决土地证办理的问题。

2016年12月19日,某市国土资源分局作出《受理告知书》:“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单位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您反映的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我单位将尽快书面答复您。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2016年12月21日,该分局作出《告知函》,主要内容如下:“2005年11月,高耀某已取得您反映的八士街2号的土地登记权证,若您认为该登记有错误,您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的相关规定,向国土部门申请更正登记;或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异议登记。也可以向登记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017年6月7日,该分局又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或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之后,高某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9月10日,某市政府作出维持《国有土地证书》(国用(2005)第874号)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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