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网
|
精选好地
|
帮助中心
|
服务热线:0598-5322128
Hi,欢迎来到农村土地网
|
请登录
|
免费注册
全国
找土地
卖土地
找资讯
耕地
林地
山地
园地
农场
养殖场
出租
转让
发布土地信息
首页
土地供应
土地需求
服务商家
加盟合作
土地资讯
项目招商
土地问答
土地贴吧
农村土地网
>
土地问答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几个重要规定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几个重要规定
提问者:ewre
2019-12-02
(一)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该条款主要是确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起始点。
(二)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该条款着重针对存在恶意囤地、炒地的情形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限制,不仅仅是新的用地申请不被受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也不得办理。
(三)第二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该条款强调了闲置土地的信息备案制度,如果未按照登记备案的,即便是“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况,也不得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置。
我有更好的答案
网友名称:
回复内容:
验证码:
匿名
提交回答
全部回答
热门问题等你答
更多
现在租一亩普通耕地大约得多少钱
加油站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如何办理用地手续?
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是何时召开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低于基准地价有什么后果吗?
搞种植
拍卖所得山地,被征用后款项归谁
人工山塘属于什么性质的农用地
菠菜水肥管理有哪些要点?发生霜霉病该怎么办?如何防治?
小麦叶面喷肥需要注意哪些要点?发生麦苗发黄的原因是什么?
茄子种植“三不宜”具体指哪些?出现褐纹病的原因是什么?咋治?
花椒苗期要怎么管理?导致发生冻害的原因是什么?如何防治?
新手养羊要注意哪些事项?春天导致羊反复拉稀的原因是什么?
红薯采收后要怎么储藏呢?出现烂窖的情况要怎么防治呢?
马铃薯中后期管理有哪些要点?发生病毒病的原因是什么?怎么治?
土地确权错过了怎么办?有什么办法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