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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是什么?
提问者:cfdsf
2019-12-02
1.简单的来说土地出让金就是,土地使用者在获得某块土地的使用权时,按照相关的规定交纳的该土地的交易总金额,有或者是在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此时需要续期或者是自动续期的(例如商品住宅)使用者想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续期的价款;还有一种就是原来通过行政划拨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的使用权有偿的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后,按照相关的规定不叫的土地出让价款。
2.虽然上面讲到的土地出让金挺上去像是“买地、卖地”的价款,但实际上土地出让金不是仅仅是地价。比如说一些住宅项目通过市场定价以招标或拍卖等方式的价款便是土地价格,但是像园区开发等项目不能完全依靠市场的调节,此时的土地出让金就是有税费性质的定价。
3.土地出让金是一个关于土地财产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的地租之总和。可以说土地出让金有租的意思但不是租,有税的性质但不是税。
2、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
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即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一旦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主体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条件,除非转让时,该受让人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还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实践中还有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对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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