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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可以占用别人的宅基地强行建房吗?
提问者:fddf
2019-11-04
答:不可以。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案例:王某与村民刘某是邻居,2003年村委会把原属于刘某的一块宅基地划给王某使用,并发给王某《宅基地使用证》,刘某不服,在王某的宅基地内强行建房,经乡政府多次劝阻无效。最后,乡政府向刘某发了书面停工通知,刘某不但不听,反而指使亲属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并突击在这块宅基地上建房两间,使王某不能正常施工,至今未能解决。请问,王某该怎么办?
解答:(1)该宅基地原属刘某,根据之前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该土地属于刘某使用。新的法律法规颁布以后,原有的法律和政策与之相抵触的应该视为无效。因此,如果村委会将该宅基地使用权给王某之前并未给刘某发放使用权证书,则刘某不具有该宅基地使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士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王某作为依法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与刘某协商不成时,可以请求乡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对于该处理不服的,还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3)刘某在不具有该项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下,在王某的宅基地上强行建房,其行为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因此,王某有权请求乡人民政府对刘某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刘某退还其占用的主地,将土地上新建的住房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如有必要,可对其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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