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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贪污农村征地补偿款要承担什么责任?
提问者:ddscd
2019-11-04
案例:李某等人承包的土地去年被县政府征用,用于建设高科技工业园区。征地补偿款如数拨到李家村村民委员会,但李某等人过了两年都未领到该征地补偿款,李家村村民委员会也说不出该补偿款的去向,李某怀疑征地补偿款有可能被贪污了。请问,如果李家村村村民委员会贪污了征用李某等人承包土地的补偿款,将承担什么责任?
解答:如果李家村村民委员会贪污了征用李某等人承包土地的补偿款构成贪污罪,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要件,要受到国家刑法的制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上述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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