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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口头对调征地补偿归谁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13-09-05
 我们村在1982年冬开始实行农村耕地家庭承包,我家承包了一块田地;1998年进行第二轮农村耕地承包,再次确认这块田地由我家承包。1999年,我将该田地同旁边一农户的田地进行了口头对调,没有写“对调协议书”,在我们村的田亩簿上也仍旧属于我家。几年前,我家被对调的这块田地被征用了,我想问一下征地补偿应该归谁,我还能要回这块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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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13-09-05 11:52:26
    对于你所关心的问题,主要涉及这么几个方面:
      一是互换协议是否成立?对于互换土地而没有签订书面互换合同的,虽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应报发包方备案,但依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你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互换的主要义务,因此,互换协议已经成立。
      二是互换协议是否有效?依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法》保护的物权,你们的互换协议就是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这里的互换需要以登记或其它行为作为生效要件,因此,你们的互换协议已经生效。
      三是是否发生了物权变动?《物权法》第129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而没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表明,登记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而言,是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因此,你们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已经发生了物权变动的效力。也就是说,你原来的承包土地已不再是你的了。
      四是你现在如何争取利益?从法律角度看,你原来的承包土地和你之间不再存在法律上的关系,对于该土地的征收,你自然也不再享有任何利益。但是,由于你们没有办理登记,所以对于征收土地的第三人而言,他要根据具有公示公信力的土地登记簿来发放相应的征地补偿,除非承包土地互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有效证明,他现在是该承包土地的真正物权人,否则名义上你仍然可以取得征地收益。但由于你这种收益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如对方当事人可以证明土地为其所有,则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你依然需要将该收益返还对方当事人。你要想再次获得原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合法的途径只能是与该块土地的现在承包经营权人协商再次互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