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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被租用钻石油的补偿问题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10-12-14
我公司在某地农村租用耕地进行石油钻探工作至今两年,开始没有和生产队签订租用协议,只是补偿了耕地的经营人(农户)青苗补偿费,现在生产队提出重新签订协议,并要求对集体(生产队)进行补偿,请问这些在法律上具体是怎么规定的,集体的这种要求合法么?补偿的额度怎么规定的?最好能具体告知详细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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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10-12-28 11:32:32
    我公司在某地农村租用耕地进行石油钻探工作至今两年,开始没有和生产队签订租用协议,只是补偿了耕地的经营人(农户)青苗补偿费,现在生产队提出重新签订协议,并要求对集体(生产队)进行补偿,请问这些在法律上具体是怎么规定的,集体的这种要求合法么?补偿的额度怎么规定的?最好能具体告知详细的法律条款?
    答:你公司在某地农村租用耕地进行石油钻探工作至今两年,开始没有和生产队签订租用协议,只是补偿了耕地的经营人(农户)青苗补偿费,因为你公司与某地农村租用耕地按法律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征用协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农村租用耕地法律规定的必须签定书面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现在生产队提出重新签订协议,并要求对集体(生产队)进行补偿,这种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租用耕地补偿费总的原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你公司应当按照当地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土地政策性规定的补偿项目具体标准进行计算,你公司租用多少年限,根据当地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计算后,就是你的租用补偿费,全国各地的租用补偿标准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