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10-04-16 09:15:37
你所反映的问题是征地机关未将调查结果告知被征地户,这在征地过程中属于严重违反程序的情形。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此规定意在防止征地机关在被征地农民不知道调查结果的情况下进行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包括对土地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的确认,调查结果确认权是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维护土地权益的前提。
其中对于地类的定性尤为重要,我国土地有着详细的地类划分,比如耕地就分为水田、旱田、菜田等。被征土地的地类认定,直接影响被征地的补偿标准。如果市县政府国土部门未履行向农户进行调查结果确认程序,依据规定应属于违法行政行为。有的政府以村委会签字确认代替农户签字确认报批是剥夺了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其做法是错误的。
因此,你可以依法要求征地机关告知你土地调查结果,对调查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你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对其调查结果不予确认。或者可以直接向征地批准机关反映该问题,要求其纠正下级机关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