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10-02-25 16:34:42
农村土地网专家解答: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其他的条款中对征收土地及补偿作了具体规定,但对于征用未作具体规定。《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不动产和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坏,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有人认为,《土地管理法》第57条所规定的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属于“征用”。我们认为,《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临时使用土地是一项不同于”征用”的独立制度,两者有不同的法律特征。一,征用是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而临时使用土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有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二,征用是在单位和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的毁坏,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而临时使用土地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三,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的,临时使用土地出除了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当签订合同。因此,“征用”和“临时使用土地”是两项不用的法律制度,不应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