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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亩三分地

农村机动地应分给没地的人口做口粮地

发表于:2010-08-09 2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释译:“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享有土地承包权,村集体中的每个村民,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都有承包权。”第28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释译:“应当将这些土地用于调整承包地,因出生,婚嫁,户口迁移等原因新增人口时应将这些土地承包给新增人口。不得随意将这些土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出去。”第63条:“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我们是河北省秦皇是卢龙县木井乡大道上村没地的村民,有1994年以后出生的孩子,有结婚时两边都没分着地的妇女,有返回原籍的水利移民,有200多人。
我们村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以生产队为单位,每人分1.5—1.7亩不等,第二轮土地承包全村统一每人分1.1亩,按当时人口每人少分4分地,约800亩做为机动地,约占耕地总面积的25%,临时承包给部分农户经营,用这部分地承包的收入代缴全村所有耕地的农业税和提留款。现在国家以免除了农业税和提留款,这部分收入已没有存在的必要。我们依法要求将机动地分给没地的新增人口做口粮地,用以保障没地人口的生活和平等的生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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