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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莲寻梅

怎可草芥人命 老百姓的生命难道分文不值

发表于:2017-05-23 10:27

 民妇林风英在福建省安溪县福田乡人民政府公务员挟持,据说理由是抓去结扎。后来不知在车上发生了什么,当家属接到通知到漳平潘洛铁矿医院,只见林风英奄奄一息的躺在医院的病床上不省人事,身上的衣服被脱得精光(后来多次追讨均没有人告诉身上的遗物及衣服的去向),喉咙上留下被掐过的红斑,身上有明显多处淤青,只见有偶尔的抽噎仅靠氧气维持,于当晚六点左右不治身亡。

  次日家属到乡政府说理,当时乡党委书记陈福荣带着乡公务员、派出所一干人,对请来载客张某、死者林风英胞弟实施抓捕,殴打后押跪在大雨中淋了近两个小时,然后丢进车库,三天三夜不让人靠近不准进食,时不时对受尽饥饿折磨的俩人进行挂打。

  安溪县公安局到漳平潘洛铁矿医院尸检,只简单的拿走胃及内容物,并未对有外伤的喉咙、各大器官进行检查找出死因。临走时公安局的人在家属面前对乡政府的人说:他们如果再捣乱就给我们打电话,马上抓人。后来安溪县公安局寄了张称有机磷农药中毒的检验结果给家属。在他们的车上哪里来的农药?如果能预测到当天会被挟持而准备好农药那她就会逃避不去,没有什么比死更可怕的,就是带了几个公务员也不会让她带上车。在几个大男人的挟持中又如何服毒,这个时候车上连驾驶员在内的其他四个人又在干什么?难道眼睁睁的看着她自杀?这许多的疑问可见,安溪县公安局所谓的有机磷农药中毒是在为遮掩事实而造假.当时家属不服安溪县公安局的定性,向福建省公安厅申请开棺验尸查明死因,一直以来未见响应。

  冤深似海,家属为了讨回公道请了律师向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检察机关、人大等部门提起控告,唯有福建省人民政府给予慰问并表示将拨款资助,其他未见有人理睬,后来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赔偿,法院不予受理,上诉到泉州中院维持原判。

  历经多年的官司这个本不富裕的家庭已经是负债累累,人权在安溪县、福田乡已经淡然无存,如此的草菅人命迫使家属多年来废耕上网,期望能有青天出现却换来了二十多万的外债(无力生存曾多次的向我们国家求援无果),多年的申诉无门,一直的控告无门。安溪县公安局每次都以“本局鉴定有机磷农药中毒”系自杀为由不予受理。

  请问安溪县公安局,你们是如何定性为自杀的呢?在本案中,仅凭一纸所谓的“有机磷农药中毒”鉴定还是肇事人的陈述?车上的农药来源成谜,是不是车上的几位公务员许锦华、林来兴、张炳灿殴打受害人致重伤,然后找来农药灌下的呢?如果没有完整的证据链接支持自杀这一说法,这样草草的定性,你们是不是收受了贿赂?不说胃内容物检出的敌敌畏成分是不是做了手脚,为什么衣服会被脱个精光并不知去向?里面的重重疑点他杀的真相已经昭然若揭。

  这样的罔顾真相你们还是执法为民的公安干警吗?如果是,那老百姓眼里的公安真应该重新定义。从当时公安机关非法拘禁家属开始,根据《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之相关规定,安溪县公安机关有参与、纵容、渎职之嫌疑,理应避嫌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独立调查处理,希望得到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的重视查出真相,还死者还家属一个公道。

  为揭开安溪、福田政府部门、公安机关、法院平时的行为习惯,本帖将继续在楼层披露,同时进一步表述本案,希望得到全社会各相关部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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